常關稅是一種過境稅。清沿明制,于水、陸交通要道、關隘等地方,均設關卡,向通過貨物課稅。由于指定??谕ㄉ?,于是出現(xiàn)了進出國境的海關和內地原來的稅關,為了區(qū)別,稱原有關為“常關”或“舊關”,照舊征收通過稅和船稅。光緒27年,清王朝被迫簽訂屈辱的《辛丑條約》,在關稅問題上又作了退讓,以各洋關為中心,將距洋關50里內的常關移交海關,稅務司管轄,其關稅收入指定作為庚子賠款之用。于是又有距離海關50里內常關與距離海關50里外常關的區(qū)別。課稅對象為通過常關的貨物(包括衣物、食物、用物、雜貨)。按清代規(guī)定應從價計征。于通航運之處,兼收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