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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征稅款

來源: 編輯: 2004/01/04 16:03:14 字體: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依法追繳人庫的一項征管制度。追繳稅款的有效期限為稅款的追征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1條的規(guī)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十年?!?br>
    追征稅款可分為有限期追征和無限期追征。

    (1)有限期追征:追征期限一般為3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到10年。即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3年內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少收稅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下的,追征期為3年;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追征期為10年。

    (2)無限期追征:沒有規(guī)定追征期限。即追征期限可以為無限長。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因偷稅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或騙取的退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追征按稅務機關追回漏繳稅款后給予處罰的不同可分為不加收滯納金的追征、加收滯納金的追征和追究法律責任的追征。

    (1)不加收滯納金的追征:是指由于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在追征漏稅款時不得加收滯納金。

    (2)加收滯納金的追征:由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責任致使稅款未能及時繳納的,稅務機關除追其未繳或少繳稅款外,還要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征收2%的滯納金。

    (3)追究法律責任的追征:納稅人、扣款義務人以偷稅、騙稅等形式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要追繳其應繳未繳稅款,并加收滯納金外,還要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追征稅款和追征期的規(guī)定,是稅收征收管理法新確立的一項制度,它使應繳稅款的追征有了較為嚴密的法律規(guī)范,有利于維護稅法的尊嚴,保證稅法的嚴格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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