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法下的新舊之差別
1.新準則下的權益法核算范圍被縮小。舊準則權益法適用于投資企業(yè)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新準則下權益法不包括“控制”,而是將其納入成本法核算范圍。
2.新準則下權益法變化的最大的亮點是,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不再是以歷史成本核算,而是以在被投資單位獲得的各項可辨認資產等公允價值的份額為基礎核算。
3.對投資損益的確認相對復雜化。舊準則下的權益法核算,對投資損益的確認是以被投資單位的凈利潤(或虧損)為基礎,按照持股比例確認投資損益;新準則下的權益法核算確認投資損益還要關注兩個方面,一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折舊額或攤銷額,二是減值損失的金額。
4.對超額虧損的處理方法有所改善。舊準則下,投資企業(yè)在被投資企業(yè)發(fā)生巨額虧損時,確認的投資損失以其“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減至零為限,對于未入賬的損失在備查簿中登記;新準則下發(fā)生巨額虧損時,首先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其次,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不足以沖減的,應當以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賬面價值為限繼續(xù)確認投資損失,沖減長期應收款項目等的賬面價值;最后,經過上述處理,按照投資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企業(yè)仍承擔額外義務的,應按預計承擔的義務確認預計負債,計入當期投資損失。
5.計提的減值不得轉回,這與舊準則有著本質的區(qū)別。
6.與權益法核算有關的會計科目的變化。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一般分別按“成本”、“損益調整”、“其他權益變動”進行明細核算,取消了“股權投資差額”明細科目。
案例及案例解析
立志公司和宏達公司屬于聯(lián)營企業(yè)。2008年與宏達公司有關的業(yè)務如下。假設不考慮其他稅費,試作出立志公司的賬務處理。
1.2008年1月1日,立志公司以房產取得宏達公司30%的股權,該房產公允價值為1000萬元,賬面價值為600萬元,取得投資時宏達公司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3000萬元。假設該交換具有商業(yè)性質。
2.接例1,假設投資時宏達公司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3500萬元,其他條件不變。
3.接例1,立志公司向宏達公司投資時,宏達公司的固定資產公允價值為2000萬元,賬面價值為1000萬元,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折舊年限為10年,凈殘值為0.假設2008年度,宏達公司利潤表的凈利潤為600萬元。
4.接例1,宏達公司2008年度利潤表的凈虧損為4000萬元,立志公司年底賬上應收宏達公司的長期應收款300萬元,并且該長期應收款從實質上構成了對立志公司的長期權益。
解析:
1.借:長期股權投資——宏達公司(成本)1000萬元
貸:固定資產清理600萬元
營業(yè)外收入400萬元。
解析:以企業(yè)合并以外的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如果是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投資的初始成本,應參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要求確定。若交換具有商業(yè)性質,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yè)外收入或營業(yè)外支出科目。
立志公司支付了1000萬元的資產獲得了900萬元(3000×30%)的股權,支付的大于獲得的,說明存在商譽100萬元,但會計上并不確認商譽,而是體現在長期股權投資成本中。
在舊準則下,對于這100萬元要確認股權投資差額,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
2.先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宏達公司(成本)1000萬元
貸:固定資產清理600萬元
營業(yè)外收入400萬元。
再按照獲得份額的公允價值調整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成本=3500×30%=1050(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宏達公司(成本)50萬元
貸:營業(yè)外收入50萬元。
3.仔細分析可知,宏達公司當期利潤表中已按其賬面價值計算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為100萬元,按照取得投資時點上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計算確定的折舊費用為200萬元,前者比后者多計利潤100萬元。則立志公司按照持股比例計算確認的當期投資收益為(600-100)×30%=150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宏達公司(損益調整)150萬元
貸:投資收益150萬元。
4.2008年度立志公司應分擔的損失為4000×30%=1200(萬元)。
首先將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為1000萬元減至0:
借:投資收益1000萬元
貸:長期股權投資——宏達公司(損益調整)1000萬元。
應收宏達公司的長期應收款300萬元,則應進一步確認損失:
借:投資收益200萬元
貸:長期應收款——宏達公司200萬元。
權益法下初始成本的財稅差異
一、商譽處理的財稅差異會計處理:
首先比較初始投資成本與投資時占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初始投資成本應按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如果投資成本大,不能確認商譽,也不調整投資成本;如果投資成本小,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即營業(yè)外收入(或者通俗的叫負商譽)。
稅務處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三)》的通知,其中對于長期股權投資的權益法核算有關問題的處理規(guī)定如下:按照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為取得另一企業(yè)股權支付的全部代價,屬股權投資支出,不得計入投資企業(yè)的當期費用,不論長期股權投資支出大于或小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均不得通過折舊或攤銷方式分期計入投資企業(yè)的費用或收益。即稅法規(guī)定不確認任何由于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與按持股比例計算的占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不同而產生的股權投資差額。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投資成本小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也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企業(yè)申報納稅時,股權投資差額不得確認,也不得作為長期股權投資計稅成本的調整項目。所以,稅法上不確認正商譽,也不確認負商譽。
二、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計稅基礎的確定
會計處理: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的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但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稅務處理:長期股權投資按企業(yè)發(fā)生的實際支出作為計稅基礎。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該投資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計稅基礎。
分析舉例中的財稅差異:
1.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新準則與稅法已經趨以協(xié)調,都視同銷售處理,在公允價值模式下,會計上確認收益400萬元,稅法上視同銷售的應納稅所得額也為400萬元,沒有財稅差異。
2.形成的100萬元商譽稅法上不予確認,也不作為本期費用或遞延到以后期間在稅前扣除。
3.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無財稅差異。會計與稅法都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