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業(yè)所得稅會計處理舉例(二)
[例2]某外貿公司1994年1-11月已累計實現利潤總額8600000元,其中包括已在聯營方分得投資利潤220000元,累計已繳納所得稅2764500元。該公司12月份取得主營業(yè)務利潤780000元,其他業(yè)務利潤40000元,管理費用70000元,財務費用20000元。匯兌損失10000元,投資收益200000元(其中包括已在投資方繳納所得稅的聯營利潤140000元),營業(yè)外收入40000元,營業(yè)外支出50000元。企業(yè)1993年有未彌補虧損100000元。年度終了后,企業(yè)與稅務機關匯算清繳時,發(fā)現企業(yè)將超過稅法規(guī)定標準的公益救濟性捐贈160000元和高于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浮動利率的利息支出40000元在稅前列支。公司1994年12月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利潤總額=780000+40000-70000-20000-10000+200000+40000-50000
?。?1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910000-140000
=770000元
應納稅額=770000×33%
?。?54100元
則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2541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54100
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254100
貸:所得稅 254100
實際預繳本月份所得稅額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54100
貸:銀行存款 254100
年度終了后,進行匯算清繳時,對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利潤總額=8600000+910000
?。?51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稅收調整稅目金額
?。?510000-(220000+140000)-100000
+160000+40000
?。?250000元
應納稅額=9250000×33%=3052500元
已累計繳納稅款=2765400+254100=3019500元
應補繳稅款=3052500-3019500=33000元
則企業(yè)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33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000
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33000
貸:所得稅 33000
企業(yè)按規(guī)定補繳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000
貸:銀行存款 33000
利潤總額=780000+40000-70000-20000-10000+200000+40000-50000
?。?1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910000-140000
=770000元
應納稅額=770000×33%
?。?54100元
則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2541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54100
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254100
貸:所得稅 254100
實際預繳本月份所得稅額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54100
貸:銀行存款 254100
年度終了后,進行匯算清繳時,對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利潤總額=8600000+910000
?。?51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稅收調整稅目金額
?。?510000-(220000+140000)-100000
+160000+40000
?。?250000元
應納稅額=9250000×33%=3052500元
已累計繳納稅款=2765400+254100=3019500元
應補繳稅款=3052500-3019500=33000元
則企業(yè)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33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000
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33000
貸:所得稅 33000
企業(yè)按規(guī)定補繳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000
貸:銀行存款 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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