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會計——消費稅的計算(二)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4/10 16:04:19 字體: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銷售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采用從價定率辦法的應納消費稅稅額=銷售額×消費稅稅率

  采用從量定額辦法的應納消費稅稅額=銷售量×單位消費稅額

  在從量定額計稅時,黃酒、啤酒是以噸為稅額單位,汽油、柴油是以升為稅額單位。為了規(guī)范不同產(chǎn)品的計量單位,準確計算應納稅額,稅法對噸與升兩個計量單位的換算標準規(guī)定如下:

  黃酒1噸=962升   啤酒1噸=988升
  汽油1噸=1388升  柴油1噸=1176升

  [例1] 某煙廠出售卷煙20個標準箱,每標準條調撥價格60元,共計300000元,煙絲45000元,不退包裝物,采取托收承付結算方式,貨已發(fā)出并辦好托收手續(xù)。計算應納消費稅稅額如下:

  20×150+300000×45%+45000×30%=151500(元)

  [例2] 某酒廠以糧食白酒100000箱(每箱120元,每箱6瓶,每瓶500克)換取建筑材料,滿足擴建工廠需要。計算應納消費稅稅額如下:

  100000×120×25%+100000×6×0.5×1=330000(元)

  [例3] 某煙廠購買已稅煙絲2000公斤,每公斤30元,未扣增值稅。加工成卷煙200個標準箱,每標準箱調撥價格7500元,全部售出。計算應納消費稅稅額如下:

  煙絲不含增值稅銷售額=2000×30/(1+17%)=51282(元)

  卷煙應納消費稅額=200×150+200×7500×30%-51282×30%=428718(元)

  [例4] 某企業(yè)采購原油40噸,委托煉油廠加工成汽油12噸。計算應納消費稅稅額如下:

  12噸×1388升/噸×0.2元/升=3331.20(元)

  (二)自產(chǎn)自用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自產(chǎn)自用就是納稅人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對外銷售,而是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納稅人若是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的(作為生產(chǎn)最終應稅消費品的直接材料,并構成最終產(chǎn)品實體的應稅消費品,如卷煙廠生產(chǎn)的煙絲,再用于本廠連續(xù)生產(chǎn)出最終產(chǎn)品--卷煙),根據(jù)稅不重征的原則,不納消費稅。

  納稅人若是用于其他方面,應于移送時繳納消費稅?!坝糜谄渌矫妗笔侵讣{稅人用于生產(chǎn)非應稅消費品和在建工程,以及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

  納稅人自產(chǎn)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不是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應按照納稅人生產(chǎn)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為計稅依據(jù);若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則可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納稅人自產(chǎn)自用的卷煙,銷售的白包卷煙,按照納稅人生產(chǎn)的同牌號規(guī)格卷煙的銷售(計稅)價格確定征稅類別和適用稅率(白包卷煙一律按50%稅率)。沒有同牌號規(guī)格卷煙銷售(計稅)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依50%的稅率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50%)

  其中:成本是應稅消費品的產(chǎn)品生產(chǎn)成本;利潤是按應稅消費品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的利潤。

  應稅消費品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如下:煙類消費品,除甲級卷煙為10%,其余為5%;酒和酒精類消費品,除糧食白酒為10%,其余為5%;化妝品、護膚護發(fā)品、鞭炮焰火、汽車輪胎、小汽車等為5%;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摩托車、越野汽車為6%;小轎車為8%。

  “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指納稅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不同,應按銷售數(shù)量加權平均計算。但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或無銷售價格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如果當月無銷售或者當月未完結,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自產(chǎn)自用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消費稅稅額=納稅人生產(chǎn)同類消費品銷售額×消費稅稅率

  或=銷售數(shù)量×單位消費稅額
  或=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chǎn)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售價作為計稅依據(jù)。

  [例5] 某汽車制造廠將自產(chǎn)小轎車(氣缸容量2000毫升)一輛,轉作自用(固定資產(chǎn)),該種汽車對外銷售價格180000元。計算應納消費稅額如下:

  180000×5%=9000(元)

  如果該自用轎車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其生產(chǎn)成本為150000元,則組成計稅價格如下:

  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150000×(1+8%)/(1-5%)=170526(元)

  應交消費稅稅額=170526×5%=8526(元)

  增值稅組成計稅價格=150000×(1+8%)+8526=170526(元)

  應交增值稅稅額=170526×17%=28989(元)

  (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如確屬稅法規(guī)定的委托加工行為,受托方必須嚴格履行代收代繳義務,正確計算和按時代繳稅款(若受托方為個體經(jīng)營者,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否則,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指受托方(代扣代繳義務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shù)量加權平均計算。但當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或無銷售價格的,不能列入加權平均計算。如果當月無銷售或當月未完結,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的材料實際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或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為不合理,稅務機關有權重新核定材料成本?!凹庸べM”是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的輔助材料實際成本)。

  委托加工的卷煙,按照受托方同牌號規(guī)格卷煙的銷售(計稅)價格確定征稅類別和適用稅率,沒有同牌號規(guī)格卷煙銷售(計稅)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依50%的稅率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50%)

  委托加工產(chǎn)品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消費稅稅額=按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的銷售額×消費稅稅率

  或=銷售額×單位消費稅稅額
  或=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例6] A企業(yè)受托加工一批應稅消費品,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成本9500元,雙方協(xié)商加工費為1200元,消費稅稅率為10%。計算A企業(yè)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稅額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9500+1200)/(1-10%)=11888.89(元)

  應納消費稅稅額=11889×10%=1189(元)

  委托方在向A企業(yè)付款時,除了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1200元加工費外,還應向其支付1189元的消費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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