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用料要分情況繳納增值稅?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4/11 15:32:38 字體:
  一家大型礦山工程建設單位,也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該單位下設多個非獨立核算的建材銷售門市部和修理、修配分廠。該單位在日常采購原材料的過程中,因種種原因常常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來抵扣進項稅額,所以財務人員專門將那些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能夠抵扣進項稅額的原材料設置了專門帳頁,二級科目定為“一類原材料”;而將那些未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原材料也設置了專門賬頁,二級科目定為“二類原材料”。

  2001年,該單位在建工程項目全年領用“一類原材料”5000萬元、“二類原材料”1500萬元。以上材料的發(fā)出均未作銷售收入處理,也未作增值稅的進項稅額轉出。

  另外,該單位下屬獨立核算的勞動服務公司領用該單位“一類原材料”702萬元、“二類原材料”468萬元,“應收賬款”合計為1170萬元。最近,市國稅稽查局在對該單位2001年度增值稅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認為該單位將在建工程項目領用的“一類原材料”和“二類原材料”均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處理,要補繳增值稅1105萬元。對調撥給勞動服務公司的1170萬元材料,應全額作銷售收入處理,應補增值稅170萬元。請問,市國稅稽查局要這樣補稅正確嗎?

  答:首先,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固定資產(chǎn)在建工程項目屬于增值稅的非應稅項目,而《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款則規(guī)定: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所以,該單位將外購的材料用于在建工程項目的,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購進時已經(jīng)抵扣進項稅額的,應按規(guī)定將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那么,用于在建工程的原材料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該如何計算呢?《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用于非應稅項目的材料和應稅勞務應轉出進項稅額的,應按其實際耗用的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的成本計算轉出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由于該單位財務上已將那些抵扣進項稅額的原材料與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原材料進行了嚴格劃分,很顯然,該單位用于在建工程項目的“一類原材料”5000萬元應轉出進項稅額5000萬元×17%=850萬元。因此,市國稅稽查局要用于在建工程項目的5000萬元的“一類原材料”轉出進項稅額850萬元是正確的;而要用于在建工程項目的1500萬元的“二類原材料”也轉出進項稅額則是沒有道理的。

  其次,由于該單位下屬的勞動服務公司是獨立核算單位,所以勞動服務公司領用的材料的賬務作“應收賬款”掛賬處理,完全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款“銷售貨物”的條件,即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同時,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guī)定,納稅入銷售貨物時,不論其購進貨物時是否取得和抵扣進項稅額,都應當依照稅法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其銷售貨物的銷項稅額。因此,不論該公司下屬的勞動服務公司領用該單位的“一類原材料”還是“二類原材料”,均應該依法計算銷項稅額,不能以是否抵扣了進項稅額來確定是否應該計提銷項稅額。所以,市國稅稽查局要將調撥給勞動服務公司的1170萬元的材料全額補繳增值稅170萬元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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