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在什么情況下需要繳納增值稅?如何計算?

來源: 編輯: 2005/07/29 15:03:02 字體:
  問:個體工商戶在什么情況下需要繳納增值稅?如何計算?

  答:個體工商戶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應當繳納增值稅。

  繳納增值稅的個體工商戶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絕大多數(shù)個體工商戶被認定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小規(guī)模納稅人按照簡易辦法計算應納稅額。計算方法是:

  應納增值稅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其中,銷售額為個體工商戶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款項除以(1+征收率),即由含稅價換算為不含稅價。征收率分為4%和6%兩檔。從事貨物批發(fā)或零售和以貨物批發(fā)或零售為主,兼營貨物生產(chǎn)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個體工商戶適用4%的征收率;從事貨物生產(chǎn)或提供應稅勞務和以貨物生產(chǎn)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兼營貨物批發(fā)或零售的個體工商戶適用6%的征收率。

  個體工商戶銷售額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需要繳納增值稅,達不到起征點的不用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起征點:

  銷售貨物的增值稅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0元至5000元;

  銷售應稅勞務的增值稅起征點為月銷售額1500元至3000元;

  按次(日)納稅的增值稅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150元至200元。

  增值稅起征點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部門在上述幅度范圍內(nèi)確定。

  2對于銷售水產(chǎn)品、畜牧產(chǎn)品、蔬菜、果品、糧食等農(nóng)產(chǎn)品的個體工商戶,以及以銷售上述農(nóng)產(chǎn)品為主的個體工商戶,其增值稅起征點一律確定為月銷售額5000元,按次(日)納稅的,起征點一律確定為每次(日)銷售額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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