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報酬與獎金的稅收籌劃

來源: 編輯: 2004/07/21 08:55:58 字體:
  稅收籌劃的本質是獲得節(jié)稅收益,因此,凡是能夠合法地降低納稅的辦法都屬稅收籌劃范疇。從法律的角度看,偷稅同避稅和節(jié)稅的區(qū)別是明顯的:偷稅是違反法律的行為,而避稅和節(jié)稅都是合法行為。從行為過程的內容看,偷稅、避稅、節(jié)稅的區(qū)別在于:偷稅是通過違法手段將應稅行為轉變?yōu)榉羌{稅行為,從而直接逃避納稅人自身的應稅責任,達到少交稅款的目的;避稅是納稅人對已經發(fā)生或將要發(fā)生的“模糊行為”,即介于應稅行為和非應稅行為之間的,依照現行稅法難以作出明確判斷的經濟行為進行一系列人為安排,使之被確認為非應稅行為;節(jié)稅是通過避免應稅行為的發(fā)生或事前以輕稅行為來替代重稅行為以達到減少稅款支出或綜合凈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影響應納稅額因索通常有兩個,即計稅依據和稅率。計稅依據越小,稅率越低,應納稅額也越小,因此,做稅收籌劃,無非是從這兩個因素入手,找到合理、合法的辦法來降低應納稅額。

  分次領取勞務報酬可節(jié)稅

  隨著經濟改革的逐步深入,個人收入的來源和形式日趨多樣化。有些人在取得固定收入的同時,還利用掌握的知識,取得合法的勞務報酬收入。取得收入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同是納稅,通過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可以使自己的合法凈收入多一些。

  例如:小陳7月~9月取得同一項目勞務收入60000元,支付交通、食宿等費用9000元。有以下納稅方式:

  1、一次性申報納稅

  小陳9月底將60000元收入一次領取。稅法規(guī)定,勞務報酬所得按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如果一次收入超過20000元,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加征5成的應納稅額。則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60000×(1-20%)×20%=9600元;[60000×(1-20%)-20000]×20%×50%=2800元。二者合計12400元。其獲得的凈收益為38600元(60000-12400-9000)。

  納稅人取得收入申報納稅,如果收入畸高,就可能被課以較高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繳納較多的稅款。而在收入較低的月份,作為納稅人又不能充分享受到稅法為自己提供的各種優(yōu)惠,如:定量或定率的一次性扣除,較低的稅率。相對于業(yè)主來說,一次支付較大的費用,負擔較重。一般情況下,當事雙方不應采取這種支付方式。

  2、改變支付方式,分次申報納稅

  稅法規(guī)定,屬于一次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xù)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如果支付間隔超過1個月,按每次收入額扣除法定費用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而間隔期不超過1個月,則合并為一次扣除法定費用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所以納稅人在提供勞務時,合理安排納稅時間內每月收取勞務報酬的數量,可以多次抵扣法定的定額(定率)費用,減少每月的應納稅所得額,避免適用較高的稅率,使自己的凈收益增加;對于業(yè)主來說,每月支付一定的費用,經濟負擔有所減少,也樂于執(zhí)行。此種方式,雙方都有利可圖。

  如上例中,小陳可以同支付報酬方約定,60000元收入分三次領取,每月領取一次,每次20000元,則小陳應繳納個人所得稅9600元20000×(1-20%)×20%×3,凈收益41400元(60000-9600-9000)。

  3、由業(yè)主提供相關費用,降低應納稅所得

  采取由業(yè)主提供一定服務費用開支等方式,雖然減少了納稅人的收入,同時也減少了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比如,由業(yè)主向納稅人提供伙食、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務來抵頂一部分勞務報酬。對業(yè)主來說,開支并沒有增多,利益無損;對納稅人來說,這些伙食、交通等開支是納稅人的日常開支,若由納稅人用收入購買往往不能在繳納所得稅時扣除。

  可見,對于勞務報酬收入,納稅人通過籌劃,可以降低個人所得稅稅負。關鍵是在簽訂勞務合同時,應約定領取報酬的數額和次數,明確相關費用由業(yè)主承擔。

  分月發(fā)放獎金可以節(jié)稅

  春節(jié)前,李先生指望著用年終獎金過個好年。李先生每月工資不高,只有600元,但他工作勤奮,業(yè)績突出,根據單位獎金發(fā)放辦法,可領取9600元的獎金。當他去領獎金的時候,只領到8695元,會計告訴他代扣了1505元(見后面計算公式)的個人所得稅,他感到不理解。雖說自己年終獎金較多,但平時工資不高,平均每月也只有1400元,有些朋友每月也拿這么多工資,他們并沒有繳這么多稅。這是由于獎金集中發(fā)放與分月發(fā)放適用稅率不同引起的。

  為了讓職工過好春節(jié),很多單位喜歡把獎金集中在年終發(fā)放,這樣其實會加重職工的個人所得稅負擔。如果把獎金分月發(fā)放,可節(jié)約職工個人所得稅支出,增加職工的實際收入。

  個人所得稅中工資、薪金所得稅目以個人每月收入額固定減除800元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有些省市的扣除額已超過800元,外籍人員為4000元),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如:全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0元的稅率為5%;超過500—2000元的部分,稅率為10%;超過2000元—5000元的部分,稅率為15%;超過5000元—2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0%;超過10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45%.可見,收入越高,適用稅率也就越高,同是500元的所得,在不同的級距中,稅率不一樣,低的只有5%,高的可達45%。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206號)文件規(guī)定:對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年終加薪或勞動分紅,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于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原則上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如果納稅人取得獎金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將獎金“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據以計算應納稅額。

  因此,把獎金集中在年終一次發(fā)放,比分月發(fā)放適用稅率高,應納稅額也就增多。

  如前例,李先生每月工資600元,全年獎金9600元。單位全年獎金發(fā)放常采用以下三種方式(因為月工資小于800元,所以工資、獎金合并計稅):

 ?。?)12月份一次性發(fā)放獎金:

  應納稅所得額=9600-(800-600)=9400(元)

  應納稅額19400×20%-375=1505(元)

 ?。?)6月、12月兩次發(fā)放獎金,每次4800元:

  每次應納稅所得額=4800-(800-600)=4600(元)

  應納稅額=(4600×15%-125)×2(月)=1130(元)

  (3)12個月平均發(fā)放獎金,每月800元:

  應納稅額=(600×10%-25)×12(月)=420(元)

  第(2)種方式比第(1)種方式節(jié)稅375元,第(3)種方式比第(1)種節(jié)稅1085元。這是每月工資代于800元的情況。

  如果李先生的月工資為1000元,超過800元的扣除標準,全年獎金仍為9600元。那么,在以上三種獎金發(fā)放方式下(因為月工資大于800元,所以工資、獎金單獨計稅):

 ?。?)12月份一次性發(fā)放獎金:

  工資應納稅額=(1000-800)×5%)(12(月)=120(元)

  獎金應納稅額=9600×20%-375=1545(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120+1545=1665(元)

 ?。?)6月、12月兩次發(fā)放獎金,每次4800元:

  工資應納稅額=(1000-800)×5%×12(月)=120(元)

  獎金應納稅額=(4800×15%-125)×2(月)=119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120+1190=1310(元)

 ?。?)12個月平均發(fā)放獎金,每月800元:

  工資應納稅額:(1000-800)×5%×12(月)=120(元)

  獎金應納稅額=(800×10%-25)×12(月)=66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120×660=780(元)

  第(2)種方式比第(1)種方式節(jié)稅355元,第(3)種方式比第(1)種方式節(jié)稅885元。

  可見,不論工資收入是大于還是小于800元,分月發(fā)放獎金都要比集中發(fā)放獎金節(jié)稅。

  李先生的單位一次性發(fā)放年終獎金,他當然要比平均發(fā)放獎金的單位人員應納個人所得稅多。因此,單位在獎金的發(fā)放方式上應當進行稅收籌劃,這樣可降低職工個人所得稅的負擔,增加職工個人收益,為職工帶來實惠。當然,獎金的發(fā)放方式應同企業(yè)的管理需求有效結合,不能顧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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