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jié)稅“平衡點”給出籌劃答案

來源: 編輯: 2006/03/10 00:00:00 字體:

  最近有人提出,從消費稅節(jié)稅角度分析全部委托加工優(yōu)于部分委托加工,部分委托加工與全部自行加工的消費稅金額相同,稅后凈利潤相同。筆者認(rèn)為,選取全部委托加工或自行加工是有條件的。每種加工方式的稅后凈利與加工費金額有密切關(guān)系,它們之間存在一個平衡點,當(dāng)在平衡點處兩種方式的稅后凈利相同;在平衡點以上時,自行加工方式較優(yōu);在平衡點以下時,全部委托加工方式為優(yōu)。

  現(xiàn)舉例說明。吉祥公司是一個生產(chǎn)化妝品的企業(yè),現(xiàn)將一批價值80萬元的原材料委托如意公司加工成成套化妝品,全部委托加工的成本110.4萬元(不含增值稅),而如意公司無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按組成計稅價格代扣代繳消費稅。該批化妝品售價為420萬元?;瘖y品消費稅稅率為30%,適用的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33%,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為3%.因為增值稅是價外費用,不會造成企業(yè)稅后利潤的差異,故本例中不考慮增值稅對稅后利潤的影響。若企業(yè)自行加工,加工費用為110.4萬元。

  按現(xiàn)行稅法規(guī)定:委托加工的應(yīng)稅消費品,受托方已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下面分析兩種方式的稅后凈利潤。

  若采取自行加工,則應(yīng)納消費稅為420×30%=126(萬元);應(yīng)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為126×(7%+3%)=12.6(萬元);吉祥公司的稅后利潤為(420-80-110.4-126-12.6)×(1-33%)=60.97(萬元)。

  若全部對外委托加工,如意公司應(yīng)代扣代繳消費稅,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為(80+110.4)÷(1-30%)=272(萬元);應(yīng)納消費稅為272×30%=81.6(萬元);應(yīng)納城建、教育費附加為81.6×(7%+3%)=8.16(萬元);吉祥公司的稅后利潤為(420-80-110.4-81.6-8.16)×(1-33%)=93.69(萬元)。

  據(jù)此,我們不能簡單地得出全部委托加工方式優(yōu)于自行加工,因為這僅是一組特定數(shù)據(jù)的情況下得出的結(jié)論而已。若對外委托加工費為150萬元(不含增值稅的進項)時,全部委托外部加工稅后凈利數(shù)據(jù)分析如下。

  如意公司應(yīng)代扣代繳消費稅,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為(80+150)÷(1-30%)=328.57(萬元);應(yīng)納消費稅為328.57×30%=98.6(萬元);應(yīng)納城建、教育費附加為98.6×(7%+3%)=9.86(萬元);吉祥公司的稅后利潤為(420-80-150-98.6-9.86)×(1-33%)=54.63(萬元)。

  此時,外部委托加工的稅后利潤小于自行加工的利潤。

  由上可知,每種加工方式的稅后凈利與加工費金額有密切關(guān)系,可建立稅后凈利與加工費的平衡式,從中可得出不同加工方式凈利潤相等時的加工費平衡點。假設(shè)此平衡點為外部加工費金額A.當(dāng)兩種方式凈利潤相等時,有如下等式成立:(420-110.4-80-126-12.6)×(1-33%)=〔420-(80+A)÷(1-30%)×30%×(1+7%+3%)-80-A〕×(1-33%)。

  由此得出A=143.59萬元。

  據(jù)上述公式很容易得出:當(dāng)A>143.59萬元時,選擇自行加工合算;反之當(dāng)A<143.59萬元時,選擇外委加工合算。

  我們可以建立一個數(shù)學(xué)模型,來確定在一定的條件下,求得一個合適的加工費(不包括增值稅)金額,在此金額時有兩種加工方式(完全委托加工與自行加工)稅后凈利的平衡點。

  假設(shè)吉祥公司的材料購進價為M,自行加工費為B1,完全委托加工價為B2,消費稅稅率為RA,消費稅稅額為T,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為消費稅的10%,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RB,對外售價為P,凈利潤為NP.在自行加工時,稅后凈利為:NP1=〔P-P×RA×(1+10%)-M-B1〕×(1-RB);NP2=〔P-(M+B2)÷(1-RA)×RA×(1+10%)-M-B2〕×(1-RB)。

  當(dāng)NP1=NP2,有:〔P-P×RA×(1+10%)-M-B1〕×(1-RB)=〔P-(M+B2)÷(1-RA)×RA×(1+10%)-M-B2〕×(1-RB),經(jīng)簡化上式可得B2×〔1+1.1×RA÷(1-RA)〕=B1+P×RA×1.1-M×1.1×RA÷(1-RA)。以本文中兩種加工方式平衡點處數(shù)據(jù)驗證:143.59×〔1+1.1×0.3÷(1-0.3)〕=110.4+420×0.3×1.1-80×1.1×0.3÷(1-0.3)。

  由此式可知:兩種加工方式的平衡點處的B2值,影響因素有B1、M、P和RA等四個因素。此處RA的取值一般為(0~0.5)之間,RA÷(1-RA)值大于0,在兩種加工方式稅后凈利相等時有如下結(jié)論成立:1.B2與B1或P成正相關(guān);2.B2與M成負(fù)相關(guān);3.B2與RA之間無明顯的相關(guān)關(guān)系。

  有人提出,當(dāng)內(nèi)部加工費與外部加工費相等時,采用外部加工方式稅后凈利最大。這個觀點是否科學(xué)呢?

  當(dāng)B2=B1時,兩種加工方式照常有稅后凈利相等的平衡點存在,即此時兩種加工方式無差別點,采用外部加工方式稅后凈利潤最大的理論是不成立的。

  根據(jù)上式,當(dāng)B2=B1時可推出如下等式成立:B2×1.1×RA÷(1-RA)=P×RA×1.1-M×1.1×RA÷(1-RA)當(dāng)B2=B1=110.4時,當(dāng)M=80,RA=0.3時,當(dāng)P=272萬元時,兩種加工方式稅后凈利相同。

  當(dāng)B2=B1=110.4時,當(dāng)P=420,RA=0.3時,當(dāng)M=183.60萬元時,兩種加工方式稅后凈利相同。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得出:在消費稅籌劃(全部委托加工與自行加工)中,應(yīng)該同時考慮消費稅稅率、外部加工費用、自行加工費用、產(chǎn)品售價等綜合因素才可能得出成功的籌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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