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納稅籌劃實例——包裝物納稅籌劃

來源: 編輯: 2004/01/26 11:20:24 字體:
    四、包裝物納稅籌劃

    消費稅條例規(guī)定,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征消費稅的產(chǎn)品,連同產(chǎn)品一起銷售的包裝物,無論包裝物如何計價,也不論會計如何處理,均應并入消費品的銷售額中計算征收消費稅。

    如果想在包裝物的納稅上作文章,其做法是:包裝物不能作價隨同產(chǎn)品一并銷售,而應采用收取包裝物“押金”的方式,并且押金應單獨開發(fā)票和計賬,這樣包裝物就不并入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例如:廣州市某輪胎生產(chǎn)企業(yè),2003年3月銷售汽車輪胎1萬個,每個銷售價1000元,其中包裝材料價值100元,消費稅率為10%.

    采用連同包裝一并銷售,其應納稅額為:

    應納消費稅=1×1000×10%=100(萬元)

    如果包裝物用收取押金的形式銷售,且包裝物單獨開發(fā)票并單獨記賬,則應納稅額為:

    應納消費稅=1×(1000-100)×10%=90(萬元)

    很明顯,只是把包裝物以押金的形式收取,并單獨列賬,則可少交稅款10萬元,說明進行納稅籌劃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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