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稅收籌劃——進項稅金調整避稅籌劃
一般納稅人在計算進項稅金時,應僅限于從三種進貨憑證進行:一是從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即按專用發(fā)票記載的增值稅金確定;二是從海關增值稅完稅憑證,即按完稅憑證記載的增值稅金確定;三是從免稅農業(yè)產品進貨發(fā)票進行計算。
一般納稅人在購入貨物時,如果能判斷出該貨物不符合進項稅金具備的前提和不符合規(guī)定的扣除項目,可以不進行進項稅金處理。但在許多情況下納稅人不能在貨物或勞務購入時就能判斷或者能準確判斷出是否有不予抵扣的情形(例如不能判斷今后一定會發(fā)生非常損失等等)。這樣,進項稅金處理一般采取先抵扣,后調整的方法。因此,納稅人應掌握正確的調整方法。
進項稅金調整額針對不同情況按下列方法進行計算:
1.一般納稅人在購入貨物既用于實際征收增值稅項目又用于增值稅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項目而無法準確劃分各項目進項稅金的情況下:
進項稅金調整額=當月進項稅金×(免稅、非應稅項目合計/全部銷售額合計)
2.一般納稅人發(fā)生其他項目不予抵扣的情況下:
進項稅金調整額=貨物或應稅勞務購進價格×稅率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中的外購貨物或勞務的購進價格,需要納稅人結合成本有關資料還原計算。
例1.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月基本建設項目領用貨物成本為30000元,產成品因風災損失價值100000元,其中損失價值中購進貨物成本70000元,進項貨物稅率全部為17%,則
進項稅金調整額=(30000十70000)×17%=17000(元)
例2.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甲乙兩種產品,其中甲產品免征增值稅,2月份支付電費20000元,進項稅金3400元;支付熱電力費10000元,進項稅金1700元,本月購入其他貨物進項稅金為60000元。上述進項稅金的貨物全部共同用于甲、乙兩種產品生產。當月共取得銷售額為1500000元,其中甲產品為500000元,則進項稅金調整額為:
進項稅金調整額=(3400十1700十600000)×(500000/1500000)=21700(元)
一般納稅人在購入貨物時,如果能判斷出該貨物不符合進項稅金具備的前提和不符合規(guī)定的扣除項目,可以不進行進項稅金處理。但在許多情況下納稅人不能在貨物或勞務購入時就能判斷或者能準確判斷出是否有不予抵扣的情形(例如不能判斷今后一定會發(fā)生非常損失等等)。這樣,進項稅金處理一般采取先抵扣,后調整的方法。因此,納稅人應掌握正確的調整方法。
進項稅金調整額針對不同情況按下列方法進行計算:
1.一般納稅人在購入貨物既用于實際征收增值稅項目又用于增值稅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項目而無法準確劃分各項目進項稅金的情況下:
進項稅金調整額=當月進項稅金×(免稅、非應稅項目合計/全部銷售額合計)
2.一般納稅人發(fā)生其他項目不予抵扣的情況下:
進項稅金調整額=貨物或應稅勞務購進價格×稅率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中的外購貨物或勞務的購進價格,需要納稅人結合成本有關資料還原計算。
例1.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月基本建設項目領用貨物成本為30000元,產成品因風災損失價值100000元,其中損失價值中購進貨物成本70000元,進項貨物稅率全部為17%,則
進項稅金調整額=(30000十70000)×17%=17000(元)
例2.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甲乙兩種產品,其中甲產品免征增值稅,2月份支付電費20000元,進項稅金3400元;支付熱電力費10000元,進項稅金1700元,本月購入其他貨物進項稅金為60000元。上述進項稅金的貨物全部共同用于甲、乙兩種產品生產。當月共取得銷售額為1500000元,其中甲產品為500000元,則進項稅金調整額為:
進項稅金調整額=(3400十1700十600000)×(500000/1500000)=21700(元)
推薦閱讀
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