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費用并入房價更劃算

來源: 編輯: 2005/08/30 11:35:20 字體: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銷售不動產時,經常要代其他部門收取一些諸如城建配套費、維修基金等費用。目前,納稅人有兩種收取方式:將代收費用視為房產銷售收入,并入房價向購買方一并收??;或者在房價之外向購買方單獨收取。從土地增值稅的角度分析,兩種方式的稅收待遇是不一樣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guī)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文件)規(guī)定,對于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如果代收費用是計入房價中向購買方一并收取的,可作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計稅;如果代收費用未計入房價中,而是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的,可以不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對于代收費用作為轉讓收入計稅的,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對于代收費用未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計稅的,在計算增值額時不允許扣除代收費用。以上規(guī)定為稅收籌劃創(chuàng)造了空間。

  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出售一棟寫字樓,獲得銷售收入3200萬元,并按當地市政府的要求,在售房時代收了180萬元的各項費用。開發(fā)該樓盤的支出如下:房地產開發(fā)成本為800萬元,支付土地出讓金200萬元,其他允許稅前扣除的項目合計300萬元。

  如果該公司未將代收費用計入房價,而是單獨向購房方收取,則代收款項在計算扣除項目時不能扣除。按規(guī)定,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在計算扣除金額時,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fā)成本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費用。因此,該項目允許扣除的金額為開發(fā)成本、土地出讓金之和乘以120%,再加上300萬元,為1500萬元,則增值額為1700萬元,增值率為113.33%。公司應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為1700萬元乘以稅率50%,減去扣除金額 1500萬元乘以15%,結果為625萬元。

  假如公司將代收費用并入房價向購買方一并收取,則可以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該公司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總額為3380萬元,允許稅前扣除項目的金額為1680萬元,增值額為1700萬元,增值率為101.19%。公司應納土地增值稅額為598萬元。

  可見,該公司無論怎樣收取代收費用,其轉讓不動產獲得的增值額都是1700萬元。但是,公司改變收取方式,將代收費用并入房價中一并向對方收取,可減少土地增值稅支出27萬元。這部分節(jié)稅額是如何形成的呢?我們可以從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入手分析。

  土地增值稅是按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率(即增值率)大小分四個檔次累進計算征收的:增值率未超過50%時,應納稅額為增值額乘以30%;增值率位于50%~100%之間,應納稅額為增值額乘以40%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5%的余額;增值率位于100%~200%之間,應納稅額為增值額乘以50%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15%的余額;增值率超過200%,應納稅額為增值額乘以60%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35%的余額。由此推斷,當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相同且增值率超過50%時,扣除項目金額越大,應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就越?。环駝t相反。

  當公司將代收費用并入房價后,扣除項目金額增加了180萬元。由于增值率處于100%~200%之間,應納的土地增值稅款相應地減少了180萬元× 15%=27萬元,假定公司的代收費用為X,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如果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獲得的增值率未超過50%,無論代收費用如何處理,均不會改變應納的土地增值稅數額;增值率位于50%~100%之間,將代收費用并入房價總額,可少納稅款5%X;增值率位于100%~200%之間,可少納稅款15% X;增值率超過200%,可少納稅款25%X.以上分析是在增值率不變基礎上進行的。當納稅人將代收費用并入房價后會增加扣除項目金額,增值率也會相應降低,就有可能出現降低土地增值稅適用稅率的現象,從而使納稅人獲得更多的節(jié)稅利益。

  比如,轉讓不動產計算出來的增值率位于100%~200%之間,其應納稅額為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當納稅人將代收費用X并入房價后,使增值率降至50%~100%之間,其應納稅額為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X)×5%。兩者差額為:(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10%+5% X,就是納稅人獲得的節(jié)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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