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薪酬管理中的稅收籌劃

來源: 編輯: 2005/08/30 13:46:23 字體: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的規(guī)定,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減去法定扣除限額)需納個人所得稅,支付單位為法定扣繳義務人,適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5%-45%.《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的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我們進行薪酬分配時,必然存在著個人被代扣代繳個稅、單位代扣代繳個稅。也因此,薪酬管理中存在進行納稅籌劃得法律條件、基礎和必要性、可能性。作為現(xiàn)代企業(yè),我們應該做到在薪酬管理中進行充分納稅籌劃(這里僅指個人所得稅方面),合理安排薪酬分配方式、時間、次數(shù)、每次金額等,做到在人力成本支出總額不變得前提下,使員工凈收入最大化,充分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進而使企業(yè)自身效益最大化。

  一、薪酬、薪酬管理、納稅籌劃的概念

  為了方便表述和少部分讀者的理解,現(xiàn)將薪酬、薪酬管理、納稅籌劃的概念介紹、界定如下:

  1、薪酬及薪酬管理的概念。薪酬的概念在教科書、專著、文章中存在多種不同的定義。本文中的薪酬是一個較寬泛的概念,每月的工資、各種獎金、企業(yè)出資的保險、企業(yè)出資的培訓、福利、津貼都包括于其內。薪酬管理,廣義上是指通過建立一套完善、系統(tǒng)、科學、高效的薪酬制度體系,來達到激勵員工,避免因薪酬分配助長了不思進取、坐享其成的消極工作習慣的有關管理活動;狹義上,是指具體制定工資(獎金)分配方案、福利政策、員工培訓計劃及選擇薪酬支付方式、時間、次數(shù)、每次金額等活動。

  2、稅收籌劃的概念。稅收籌劃是指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自身經營管理工作的適當安排,達到稅負最小化。合法節(jié)稅是稅收籌劃的外在特征,也是稅收籌劃活動的本質。稅收籌劃應屬于計劃管理范疇,它是一種指導性、科學性、預見性很強的管理活動。同時,其也是現(xiàn)代企業(yè)理財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已被越來越多的現(xiàn)代企業(yè)管理者和財務人員所接受和應用。

  二、稅法中關于個稅計繳方法的規(guī)定

  若想在薪酬管理中正確、有效地進行納稅籌劃,必須清楚現(xiàn)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以下兩點規(guī)定:

  1、 月底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每月收入額-費用扣除法定限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附:

  級數(shù) 當月應納稅所得額(含稅所得額) 當月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shù)

  1 不超過500元的部分 不超過475元的部分 5 0

  2 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過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過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過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過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過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過45375元至68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過6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超過70375的部分 45 15375

 ?。ㄗⅲ{稅所得額是指依照稅法規(guī)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法定扣除限額后的余額。

  2、一次取得數(shù)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以下簡稱獎金,不包括應按月支付的獎金)的計算問題

  對上述個人取得的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于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原則上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如果納稅人取得獎金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費用扣除法定限額,可將獎金收入減除“當月工資與費用扣除法定限額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據(jù)以計算應納稅款。

  三、稅收籌劃種類

  在我國國有金融企業(yè)人力費用現(xiàn)行管理、分配模式下,對于一個分支機構來講,可以大致測算出每一級別員工的年收入額(未扣除個人所得稅前的年收入,下面提到“年收入額”均指未扣除個人所得稅前的年收入)?;谶@種情況及簡化說明的需要,筆者于本文中假定:員工年收入額固定、每月按月收入的薪酬相等。

  1、薪酬分配次數(shù)的籌劃

  薪酬分配次數(shù)的選擇,在按一年十二個月按月發(fā)放薪酬的前提下,主要指是否選擇使用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等數(shù)月獎、年終加薪及勞動分紅薪酬分配方式及使用多少次。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單位是否使用這些薪酬分配方式及一年中使用幾種、幾次等均未有明確規(guī)定;其只對這類分配方式的計稅方法作了如二(2)的規(guī)定。這樣,我們在實際工作中可以使用、多種使用、多次使用或不使用這些非按月發(fā)放薪酬的方式。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的規(guī)定,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減去法定扣除限額),適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5%-45%.很顯然,在對每一位員工全年薪酬總額固定的假定下,通過使用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等數(shù)月獎、年終加薪及勞動分紅薪酬分配方式,增加薪酬分配次數(shù),可以增加速算扣除數(shù)使用次數(shù)或降低適用稅率,而減少納稅額。下面舉例證明:

  HE先生全年收入額(扣個稅前)為51120元,

 ?。?)、不使用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等數(shù)月獎、年終加薪及勞動分紅薪酬分配方式,按月收入4260元的工資、獎金。

  全年應納個稅=[(4260-1260)*15%-125]*12=3900(元)

  ★1260為某地區(qū)的個人所得稅計繳扣除限額,下面不再作說明。

 ?。?)、使用季度獎分配方式,按月收入3460元的工資、獎金,每季末再收入2400元的季度獎。

  a、全年按月收入應納個稅=[(3460-1260)*15%-125]*12=2460(元)

  b、四個季度獎收入應納個稅=(2400*15%-125)*4=940(元)

  c、全年應納個稅=2460+940=3400(元)

  (2)與(1)相比,增加了分配次數(shù)(使用4次季度獎),這樣就可以讓HE先生在其全年收入總額固定不變的情況下,少納稅500(3900-3400)元。如此,若某單位有1000位這樣的HE先生,那一年該單位的個稅成本節(jié)約或HE先生們少納個稅可是50萬元。

 ?。?)、使用季度獎、年終獎分配方式,按月收入4260元的工資、獎金,每季末再收入1920元的季度獎,年末再收入1920元的年終加薪或年末分紅收入。

  a、全年按月收入應納個稅=[(3460-1260)*15%-125]*12=2460(元)

  b、四個季度獎收入應納個稅=(1920*10%-25)*4=668(元)

  c、年終獎收入應納個稅=1920*10%-25=167(元)

  d、全年應納個稅=2460+668+167=3295(元)

 ?。?)與(1)相比,增加了分配次數(shù)(使用4次季度獎、1次年終獎),這樣就可以讓HE先生在其全年收入總額固定不變的情況下,少納稅605 (3900-3295)元。如此,若某單位有1000位這樣的HE先生,那一年該單位的個稅成本節(jié)約或HE先生們少納個稅可是60多萬元。

  以上舉例充分地說明:選擇使用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等數(shù)月獎、年終加薪及勞動分紅薪酬分配方式及多種使用、多次使用,可以降低納稅額,降低納稅成本,提高員工凈收入。同時,也說明了把“把季度獎、年終獎等還原到各月按月收入中進行計繳個稅,少納稅”和“實行年薪制,少納稅” 等認識是錯誤的。

  2、每次薪酬分配金額的籌劃

  下面在假定員工年收入額固定(66120元)、每月按月收入的薪酬相等(x元)的條件下,再假定收入次數(shù)一定(12次月度收入、4次季度獎、1次年獎)且季度獎、年終獎均為y元。在這些條件下,筆者經過大量測算知,當每次薪酬分配金額(x元、y元)滿足:

  12x+5y=66120

  x-1260=y

  方程組時,是個人全年收入納稅最少的一個標準點(在其左右一定的幅度范圍內也可以達到納稅最少值)。下面舉例證明:

  ⑴、根據(jù)方程組求出每次薪酬分配金額,即x、y的值,計算該員工全年納稅總額。

  由 12x+5y=66120

  x-1260=y

  知:x=4260(元)、y=3000(元),即每月薪金收入為4260元、季度獎和年終獎收入3000元。

  a、12個月月度收入應納個稅

  =[(4260-1260)*15%-125]*12=3900(元)

  b、四個季度獎收入應納個稅

  =(3000*15%-125)*4=1300(元)

  c、年終獎收入應納個稅

  =3000*15%-125=325(元)

  全年收入應納個稅總額=3900+1300+325=5525(元)

 ?、圃Ox=3000元小于4260元(⑴中月度薪酬金額),y=6024元大于3000元(⑴中季度獎、年終獎金額),計算該員工全年納稅總額。

  a、12個月月度收入應納個稅

  =[(3000-1260)*10%-25]*12=1788(元)

  b、四個季度獎收入應納個稅

  =(6024*20%-375)*4=3319.2(元)

  c、年終獎收入應納個稅

  =6024*20%-375=829.8(元)

  全年收入應納個稅總額=1788+3319.2+829.2=5937(元)

 ?。?)與(1)相比,員工的月度薪酬少于(1)中計算出值、季度獎和年終獎則大于(1)中計算出值。就這樣,該員工在全年收入總額固定不變的情況下,(2)比(1)的薪酬分配方式造成其多納稅412(5937-5525)元。若某單位有1000位這樣的員工,那一年單位的個稅成本增加或員工們多納個稅就是40多萬元。

 ?、窃Ox=5000元大于4260元(⑴中月度薪酬金額),y=1224元小于3000元(⑴中季度獎、年終獎金額),計算該員工全年納稅總額。

  a、12個月月度收入應納個稅

  =[(5000-1260)*15%-125]*12=5232(元)

  b、四個季度獎收入應納個稅

  =(1224*10%-25)*4=389.6(元)

  c、年終獎收入應納個稅

  =1224*10%-25=97.4(元)

  全年收入應納個稅總額=5232+389.6+97.4=5719(元)

 ?。?)與(1)相比,員工的月度薪酬大于(1)中計算出值、季度獎和年終獎則少于(1)中計算出值。就這樣,該員工在全年收入總額固定不變的情況下,(3)比(1)的薪酬分配方式造成其多納稅194(5719-5525)元。若某單位有1000位這樣的員工,那一年單位的個稅成本增加或員工們多納個稅就是近20萬元。

  以上舉例充分地說明:在全年薪酬一定、分配次數(shù)一定的前提下,合理調節(jié)員工的月度薪酬、季度獎及年終獎分配金額,可以減少納稅額,降低納稅成本,提高員工凈收入。其也再次說明了“實行年薪制將少納稅” 等認識是錯誤的。

  3、薪酬分配方式的籌劃

  目前我國稅法中對個人取得的實物收入、非貨幣性的獎勵所得等還沒有具體的征稅管理辦法,這樣,我們就可以在費用支出總額不變的情況下(對經營效益無影響),合理地將工資性費用置換成經營性費用(實際上工資性費用、經營性費用是人為劃分的,對經營效益來說無區(qū)別),來降低單位和員工的納稅成本,進而提高單位經營效益及個人實際收入(凈收入)。

 ?、咆泿判苑峙浜蛯嵨锓峙涞倪x擇。我們都知道以前有實物分房,一套房子的價值少則十幾萬元,多則幾十萬元,個人收到房子是不用為繳納個稅煩心;但若是收十幾萬元或幾十萬元的鈔票,你不煩心,稅局也來讓你煩心。當然,貨幣性分配和實物分配的選擇問題不簡單如此,還有很多其他因素。我們在管理中需綜合考慮分配方式的選擇,但不應忘記實物分配有少納稅金的長處。

 ?、平疱X獎勵與精神獎勵、其他獎勵的選擇。對于單位出資旅游獎勵、單位出資培訓獎勵、單位出資購置保險獎勵等,我國稅法中還沒有具體要求納稅的規(guī)定。充分選擇這類獎勵分配方式不僅可以提升企業(yè)的親和力,也可以減少納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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