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用一部分現(xiàn)款和一部分存貨抵給銷貨方,在以貨抵帳方面我公司將如何處理和交納稅款,銷貨方如保處理?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 ]規(guī)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法字[1993]第223號 ]規(guī)定: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本細則所稱有償,包括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因此,您描述的以貨抵帳情況屬于轉讓所有權的銷售貨物行為,應按照銷售貨物處理,并按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