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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失的進項稅額轉出問題

2007-11-29 15:27  【 】【打印】【我要糾錯

  :我公司是獨資電子企業(yè),根據客戶的訂單進行生產加工,由于市場更新換代問題經常造成我公司存貨的報廢,半成品或成品,請問我司要就這些損失對應的進項稅額轉出嗎,是屬于正常損失嗎,可以稅前扣除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镀髽I(yè)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第三條規(guī)定,正常損失包括正常轉讓、報廢、清理等;非正常損失包括因戰(zhàn)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損失,因人為管理責任毀損、被盜造成損失,政策因素造成損失等。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對“非正常損失”作如下解釋:“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

  (一)自然災害損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fā)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ㄈ┢渌p失。

  何謂“正常損耗”,應是制訂有損耗定額的合理損耗,而對貴公司根據客戶的訂單進行生產加工,由于市場更新換代問題造成存貨、半成品或成品的報廢,如果在制訂的損耗定額內的合理損耗,屬正常損失按規(guī)定其進項稅額可以扣除,同時正常損失亦可在稅前扣除。如果貴公司根據客戶的訂單進行生產加工,由于市場更新換代問題“經!痹斐纱尕、半成品或成品的報廢,則不屬于損耗定額內的合理損耗,應屬非正常損失。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發(fā)生條例第十條第(二)至(六)項所列情況的,應將該項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發(fā)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準確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根據《企業(yè)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

  企業(yè)因下列原因發(fā)生的財產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申報企業(yè)所得稅時扣除:

  (1)因自然災害、戰(zhàn)爭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現金、銀行存款、存貨、短期投資、固定資產的損失;

 。4)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因發(fā)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確認的財產損失;

  貴公司由于市場更新換代造成存貨、半成品或成品的報廢,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申報企業(yè)所得稅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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