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暫停辦理住房公積金二次房貸
根據(jù)國家調(diào)控房地產(chǎn)有關政策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2010〕2號文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切實解決首次購房干部職工家庭資金上困難,決定暫停辦理住房公積金二次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
一、清遠市各地區(qū)、各部門、各單位不論隸屬關系,已經(jīng)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干部職工,公積金貸款無論還清與否,一律暫停辦理用住房公積金二次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
二、在清遠市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干部職工,未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購買第二套住房時,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額度仍按清公積〔2008〕5號文規(guī)定執(zhí)行,但購房首期不低于50%。
三、本規(guī)定市直單位從6月20日開始執(zhí)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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