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2月30日從國家稅務總局了解到,為強化股權轉讓稅收征管,提升企業(yè)登記管理信息服務國家稅收征管能力,2012年起,稅務工商將加強合作,實現(xiàn)股權轉讓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內容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稅務部門提供的信息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已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完成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相關信息,包括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公司名稱、住所、股東姓名或者名稱等。稅務部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信息包括:企業(yè)因股東轉讓股權在稅務部門辦理的涉稅信息,包括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企業(yè)名稱、納稅人識別號、股東姓名或者名稱等;稅務部門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獲取公司股東轉讓股權變更登記信息后征收稅款的有關信息,包括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納稅人姓名或者名稱等。
信息共享方式方面,稅務總局和工商總局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和交換機制,開展股權變更登記信息共享工作。省及省以下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與同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協(xié)商進行信息交換。要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交換信息,逐步確立信息化條件下的信息交換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稅務、工商信息共享平臺,或者利用政府信息共享平臺,進行信息集中交換。暫不能通過網絡交換信息的,稅務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采用光盤等介質交換。
信息共享時限方面,從2012年1月1日起,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將每月發(fā)生的應交換信息,在當月終了15日內完成交換。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fā)生的應交換信息,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完成交換。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發(fā)生的應交換信息,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完成交換。
稅務總局和工商總局同時強調,要嚴格落實相關保密制度,確保信息安全,對獲取的相關信息,不得向稅務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擅自對外提供有關信息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