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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督察員管理暫行辦法出臺

2010-10-20 10:54 新華網(wǎng) 【 】【打印】【我要糾錯

  10月18日從住城鄉(xiāng)建設部獲悉,《住房公積金督察員管理暫行辦法》近日出臺,要求督察員開展督察工作,有權檢查與督察工作有關的銀行賬戶。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監(jiān)管,確保資金安全有效使用,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等六部門今年聯(lián)合實行住房公積金督察員制度。

  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督察員管理暫行辦法》,督察員開展督察工作,有權根據(jù)需要列席有關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會議;聽取被督察單位與督察工作有關的匯報,參加與督察工作有關的會議;查閱或者復制被督察單位有關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查閱或者復制與督察工作有關的會議紀要、審批文件以及其他資料;檢查與督察工作有關的銀行賬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要求就督察工作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進入與督察事項有關的現(xiàn)場進行查驗;組織召開與督察事項有關的專題會議以及相關部門授權的其他措施。

  《辦法》還規(guī)定,督察員在實施督察過程中應當編寫督察日志。督察員應當真實、完整地記錄督察日志,不得遺漏、虛構、隱匿、毀棄,其他人不得刪改。

  督察員開展工作必須同時兩人以上,并實行回避制度,原則上不派往原工作單位所在的城市工作,不對其曾經(jīng)管轄、工作過的單位或者其近親屬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單位執(zhí)行督察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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