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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股市稅收制度還需加速完善 開征資本利得稅

2010-1-5 10:59 華爾街日報 【 】【打印】【我要糾錯

  12月31日,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jiān)會聯(lián)合下發(fā)通知,決定從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按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對個人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股票的所得繼續(xù)免征個人所得稅。這標志著中國股市向公平邁進了一步。

  但是,這個步子邁得似乎晚了一點。2005年股改以來,隨著非流通股的解禁,中國股市就面臨這樣一個扭曲的稅收安排:即個人原始股東在二級市場轉讓股票時免征個人所得稅,而在公司上市前,個人原始股東轉讓股權時卻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同時無論其所持股公司上市與否,法人股東只要轉讓股權其所得都要計入企業(yè)所得稅的征收范圍。

  這意味著個人原始股東在公司上市后,盡管資產大幅溢價(因為其原始成本較低),但在減持套現(xiàn)時卻不用繳納一分錢稅,同一、二級市場上的普通個人投資者享受同樣的免稅政策,這加劇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特別是中小板和創(chuàng)業(yè)板等頻繁出現(xiàn)的批量造富現(xiàn)象,更是刺激著投資者的脆弱神經(jīng)。同時這種扭曲的稅收制度也誘使許多法人股東改道成為個人股東以規(guī)避企業(yè)所得稅。2009年9月新華都董事長陳發(fā)樹減持紫金礦業(yè)股份引發(fā)的逃稅質疑就是典型例子。

  同時,這個步子邁得似乎也小了一點。比如,這次通知中界定的“限售股”只包括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遺留的“股改限售股”和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首次公開發(fā)行的“新股限售股”,并沒有包含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增發(fā)所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公司實施限制性股票等股權激勵手段時形成的限售股,盡管這些限售股中的個人股東其獲取股票的成本要高于個人原始股東,但為了體現(xiàn)稅收公平的原則,也應將其納入征稅范圍。

  中國股市稅收制度的扭曲還不限于此。比如,證券交易環(huán)節(jié)的印花稅名不副實,因為證券交易早已實現(xiàn)了無紙化操作,既無實物憑證也無印花稅票,已經(jīng)不宜叫印花稅。另外,如果還稱作印花稅的話,按照現(xiàn)行印花稅的暫行條例,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稅率應該與產權轉移的印花稅相一致,即為萬分之五,而不是現(xiàn)行的千分之一,而且也不應該經(jīng)常調整稅率,使之成為打壓股市或救市的政策工具。

  實際上,中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類似于國外的證券交易稅。盡管國際上對于征收證券交易稅是否會平抑市場波動有很多爭議,但大趨勢是取消該稅種或降低稅率并保持穩(wěn)定。從中國歷次調整印花稅率股市的表現(xiàn)來看,也證明了這一點。一般來說,上調印花稅率對股市短期運行影響很大,但長期影響并不顯著,下調印花稅率對股市短期和長期影響都不顯著。因此,對于中國股市這樣的新興市場來說,未來的方向應該是取消印花稅。即使短期內難以取消,也要首先將印花稅更名為證券交易稅,而且稅率不宜頻繁調整。

  此外,中國目前對個人的股息和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轉讓股票的資本利得卻免稅,這也是一種扭曲的制度安排。本來就微薄的股息和紅利又被政府通過稅收的形式拿走了一部分,這在客觀上鼓勵了投資者進行短線炒作,而不利于長期持股投資。

  總之,稅收有三大功能,首先是募集財政收入,其次是調節(jié)收入分配,最后才是調控經(jīng)濟運行。按照這個原則,未來應該取消印花稅或保持印花稅率的穩(wěn)定,對股息和紅利免征或減征個人所得稅,并或者開征獨立的資本利得稅,或者完善目前個人所得稅中所列舉征收的項目,將股票轉讓所得納入征稅范圍。所得稅是縮小貧富差距和改善收入分配的天然稅種,不能為了所謂資本市場的效率而忽視了公平。

責任編輯:newsou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