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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今日(9月28日)發(fā)布公告,自2009年9月29日起,繼續(xù)按照2003年第48號、第53號公告,對原產(chǎn)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臺灣地區(qū)的進口聚氯乙烯(Polyvinyl Chloride)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
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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