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屆北京奧運會召開在即,在“北京奧運”期間,中國將接待包括運動員、教練、裁判、記者、觀賽旅游者等在內的大量外籍人員。這些外籍人員除了在中國參與和觀看奧運比賽外,還會涉及在中國境內的消費。中國稅網涉稅風險研究室專家就此提醒,“老外”在華購物,要先了解本屆奧運會的相關涉稅規(guī)定。
關于購買商品和享受服務的稅收規(guī)定
據介紹,外籍人員在華消費主要體現(xiàn)為兩種形式,即購買商品和享受服務。眾所周知,消費者購買商品和享受服務,除了支付該商品和服務本身的價款外,還需要承擔商品和服務應該繳納的商品勞務類稅收。在中國,購買商品和享受服務需要承擔的商品勞務類稅收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yè)稅。那么,這些商品勞務類稅收消費者購買商品和享受服務所支付的價款中是否單獨列明呢?這是外籍人員非常關注、在中國境內購買商品和享受勞務時必須弄清的一個重要問題。
對此,必須首先搞懂兩個基本概念,即價外稅與價內稅。
所謂價外稅,是指稅金并不內含于課稅對象的銷售價格之中,而是價格之外的附加。其主要優(yōu)點是:(1)稅、價分離,兩者互不受對方變動的影響,可充分發(fā)揮各自對經濟的有效調節(jié)作用;(2)促使企業(yè)降低生
產成本,提高產品質量;(3)促進稅務部門加強稅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4)有利于消費者增強納稅意識。其主要缺點在于:一方面稅收與價格無內在聯(lián)系,稅收收入缺乏彈性,難以有效調節(jié)生產;另一方面,稅負轉嫁明顯,可能抑制消費者購買欲望,降低廠商的銷售量。在這種模式下,消費者購買商品和享受服務時需要按商標或發(fā)票上標明的商品和服務價款與相應的稅金的合計付款。
所謂價內稅,則是指稅金內含于課稅對象的銷售價格之中,作為其價格的組成因素。這種模式的優(yōu)缺點正好與上述價外稅的優(yōu)缺點相反。其主要優(yōu)點是:(1)稅金內涵于價格中,納稅人(銷售者或服務提供方)在取得銷售收入的同時也實現(xiàn)了納稅義務,便于及時獲得財政收入;(2)隱蔽了稅負轉嫁,易為實際負稅人(消費者)接受;(3)便于稅收征管,符合征管效率原則。其主要缺點是:(1)可能導致納稅過程中的不合理轉嫁,扭曲價格信號;(2)不利于充分發(fā)揮稅、價各自對經濟的調節(jié)作用;(3)不利于增強消費者的納稅意識。在這種模式下,消費者購買商品和享受服務時只需按商標或發(fā)票上標明的商品和服務價款付款。
需要指出的是,發(fā)達國家對商品和勞務的課稅一般采取價外稅形式,商品和服務價款與相應的稅金在其商標或發(fā)票上分別標明。我國目前的消費稅、營業(yè)稅采取價內稅形式,而增值稅盡管采取價外稅形式,但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對商品和服務價款與相應的增值稅稅金只在零售環(huán)節(jié)以前分別標明,而在零售環(huán)節(jié)則采取價稅合一的標明方法。
由此可見,外籍人員在中國境內購買商品和享受服務所支付的價款中實質上已經包含了該商品和服務所應承擔的商品勞務類稅收。
攜帶在華購買物品出境想退稅必須在免稅店購買
根據一些國家的規(guī)定,外籍人員在本國境內購買的商品在其攜帶出境時可以享受一定的退稅優(yōu)惠,即將該商品中所含的商品勞務稅金按一定比例退還給消費者。這不僅符合商品勞務稅“消費地征稅”的性質與國際慣例,也可以達到刺激當?shù)芈糜蜗M的目的。但到目前為止,中國還未頒布類似的出境退稅政策,其原因主要是中國的消費稅以及零售環(huán)節(jié)的增值稅采取價稅合一的形式,在此,情況下,出境退稅的管理比較麻煩。因此,在“北京奧運”期間,外籍人員在中國境內一般商店購買的商品,在攜帶其出境時將無法享受退還商品所含稅金的優(yōu)惠。對外籍人員而言,如果想買到不含商品勞務稅的商品,可以考慮到中國境內特設的免稅商店中購買。
為了滿足外籍人員購物消費的需要,促進商品銷售與旅游,中國對外籍人員在中國境內購買免稅商品采取另一種形式,即特設免稅商店,外籍人員在免稅商店購買物品所支付的價款即為不含稅的價款。
此外,在“北京奧運”期間,外籍人員在中國境內購買免稅商品需要熟悉的是中國對免稅品的購物規(guī)定以及在北京的主要免稅品經營場所。北京地區(qū)的免稅商店主要有三家,分別是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商貿公司候機樓免稅店(首都機場候機樓)、北京駐華外交人員免稅店(北京市朝陽區(qū)東三環(huán)路1號)和北京市內免稅店(北京市朝陽區(qū)東三環(huán)南路北京古玩城內)。
“老外”購買免稅商品要出示相關規(guī)定資料
專家指出,在中國,免稅店指經海關總署批準,由經營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或其授權部門批準的地點設立符合海關監(jiān)管要求的銷售場所和存放免稅品的監(jiān)管倉庫,向規(guī)定的對象銷售、供應免稅品的企業(yè)。具體包括:口岸免稅商店、運輸工具免稅商店、市內免稅商店、外交人員免稅商店和供船免稅商店等。具體規(guī)定如下:
。1)口岸免稅商店的銷售對象限于已辦結出境手續(xù)、即將前往境外的人員,以及尚未辦理進境手續(xù)的人員。免稅商店應當憑其搭乘運輸工具的憑證或者其進出境的有效證件銷售免稅品。
(2)運輸工具免稅商店銷售對象限于搭乘進出境運輸工具的進出境人員。免稅商店銷售免稅品限運輸工具在國際(地區(qū))航行期間經營。免稅商店應當向主管海關交驗由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其代理人簽字的《免稅品銷售明細單》。
(3)市內免稅商店的銷售對象限于即將出境的境外人員。免稅商店憑其出境有效證件及機(船、車)票銷售免稅品,并且應當在口岸隔離區(qū)內將免稅品交付購買人員本人攜帶出境。
。4)外交人員免稅商店的銷售對象限于外國駐華外交代表和領事機構及其外交人員和領事官員,以及其他享受外交特權不口豁免的機構和人員。免稅商店應當憑上述機構和人員所在地的直屬海關或者經直屬海關授權的隸屬海關按照有關規(guī)定核準的限量、限值銷售免稅品。
。5)供船免稅商店的銷售對象限于出境的國際(地區(qū))航行船舶及船員。供船免稅商店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供船申請,填寫《免稅品供船準單》,在海關監(jiān)管下進行國際(地區(qū))船舶的供船工作。
中國免稅店中經營的免稅品必須是按照海關核準的經營品種,免稅運進專供其免稅店向規(guī)定的對象銷售、供應的進口商品,包括試用品及進口贈品。此外,中國對各種免稅商店銷售免稅產品的對象均有限制,消費者在免稅商店消費時須提供有關資料,以證明其符合免稅商店對銷售對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