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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最終裁定丙酮反傾銷稅率值

2008-6-12 14:31  【 】【打印】【我要糾錯

  商務部2008年第40號公告公布了丙酮反傾銷案終裁。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大陸丙酮產業(yè)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24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于2007年11月22日發(fā)布初裁公告,認定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qū)的進口丙酮存在傾銷,國內產業(yè)遭受了實質損害,并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查,F(xiàn)本案調查結束,根據本案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25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做出終裁決定。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qū)的進口丙酮存在傾銷,中國大陸丙酮產業(yè)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哪么相關公司的反傾銷稅率分別為多少?

  對相關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分別為——日本公司:三井化學株式會社7.2%,三菱化學株式會社12.1%,其他日本公司51.6%;新加坡公司:三井酚類新加坡公司6.7%,其他新加坡公司51.6%;韓國公司:(株)LG化學5.0%,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8.9%,其他韓國公司51.6%;臺灣地區(qū)公司: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6.2%,信昌化學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6.5%,其他臺灣地區(qū)公司51.6%.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與調查機關簽署了價格承諾協(xié)議,該協(xié)議與本終裁決定同時生效。在價格承諾協(xié)議執(zhí)行期間,自上述公司進口的被調查產品不征收反傾銷稅;如出現(xiàn)違反價格承諾協(xié)議或其他終止價格承諾協(xié)議的情況,則按終裁裁定的傾銷幅度征收反傾銷稅。自2008年6月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qū)的進口丙酮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關于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公告說對自2007年11月23日起至2008年6月8日(含6月8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對自2007年11月23日起至2008年6月8日(含6月8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進口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的丙酮時,依初裁決定所提供的保證金全額轉為反傾銷稅。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qū)的進口丙酮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qū)的進口丙酮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對于上述國家、地區(qū)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47條的規(guī)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