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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稅細則:車輛被盜或搶可退稅

2008-5-29 18:19  太平洋汽車網  【 】【打印】【我要糾錯

  在年初出臺《船稅暫行條例》后不久,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制定實施細則,對車船稅的征收進行了規(guī)范。其中,進一步明確小型轎車每年的車船稅標準為360-660元。

  《細則》的一些規(guī)定意味著今后車船稅將可能與交通強制保險一起繳納。根據《細則》第17條規(guī)定,已完稅或者按規(guī)定減免車船稅的車輛,納稅人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本年度車船稅的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不能提供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的,應當在購買保險時按照當地的車船稅稅額標準計算繳納車船稅。

  此外,《細則》還強調了車輛被盜搶可以退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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