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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席樾代表:建議扣除孩子生活費學費后再繳個稅

2007-3-14 8:36 重慶商報 【 】【打印】【我要糾錯

  家有孩子的納稅人,應該從其收入中扣除孩子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后,再繳納個人所得稅!斑@樣的政策才更人性化,也更公平”,全國人大代表黃席樾昨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配偶沒有收入的納稅人以及父母沒有收入的納稅人,國家都應該對其交納個稅進行優(yōu)惠。

  “稅收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調節(jié)分配,縮小貧富懸殊,體現社會公平”。人大代表黃席樾昨日表示,“但我們目前個稅征收方式卻難以體現這樣的作用,不管納稅人所承擔的社會義務而僅僅按照收入的多少來征收個稅,相當于又造成了新的不公平。

  黃席樾認為,現行個稅政策不公平的原因在于我們國家的稅收政策是以個人征收的,而國外實行的是家庭征收,按家庭征收,對納稅人家里有老人的、孩子上學的等多種因素都可以進行處理。

  3個例子說明個稅缺陷

  兩個納稅人,收入都是5000元,一個有孩子,一個沒有孩子,有孩子的人顯然要花上一筆錢養(yǎng)孩子,但是他們繳個稅卻是一樣的,扣除1600元的起征金額,另外的3400元都要納稅,“孩子是未來的納稅人,培養(yǎng)孩子是在為國家做貢獻,兩個承擔社會責任不同的人,負擔輕重不同的人,繳納個稅卻是一樣的,顯然不太公平,也不人性化”。

  兩對夫婦,總收入都是3000元,一對夫婦,妻子失業(yè)沒有收入,丈夫月收入3000元,扣除1600元的免征額,另外1400元要繳個稅;而另一對夫婦各收入1500元,都達不到個稅起征點,他們則不需要繳稅。

  假如甲乙兩個家庭,家庭收入都是4000元。但甲家的妻子失業(yè),丈夫收入是4000元,乙家夫妻兩人都上班,各自收入2000元。根據現行個稅政策,甲家只有丈夫一人納稅,其應納稅額為(4000-1600)×10%-25=215元。乙家夫妻分別納稅,分別的納稅總額為(2000-1600)×5%×2=40元,加起來納稅80元,由此可以看出,這兩家收入總額雖然相同,但甲家承擔的稅款卻要高些。

  3種扣除實現稅負公平

  黃席樾建議,建議調整我國現行個稅政策,利用多種扣除來最大限度地實現稅負公平,“至少現在實行三種扣除”。

  有孩子的納稅人,扣除孩子的生活費和學費后,再繳稅,如果達不到起征點則不納稅,如果夫妻二人不在同一單位工作,則孩子的費用從兩人的收入中各扣除一半后再納稅。孩子的生活費和學費為多少?這需要根據各地生活水平來定,以重慶為例,孩子生活費一般可設定為600元左右,學費則以學校的發(fā)票為依據。

  配偶沒有工作的納稅人,則扣除其配偶的生活費后再納稅。

  父母沒有收入的納稅人,也應該扣除其父母的生活費后再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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