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行消費稅對石油制品已有汽油和柴油兩個稅目,這次調整稅目后,實際是對航空煤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開始征收消費稅,即擴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費稅征收范圍。具體稅率是: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比照汽油,稅率(稅額)為每升0.20元;航空煤油、燃料油比照柴油,稅率(稅額)為每升0.10 元。考慮到當前國際市場原油和成品油價格上漲較快,納入征收范圍后如果征收力度過大,將不利于價格的穩(wěn)定,經國務院批準,為適當緩沖對價格的影響,政策出臺時先按應納稅額的30%征收,對航空煤油暫緩征收消費稅。待今后條件成熟時再恢復按法定稅率征收。
[解讀]做出這一調整,主要是考慮石油是國家經濟社會發(fā)展和國防必需的重要戰(zhàn)略物資,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石油消費量顯著增加,石腦油、溶劑油等和汽油、柴油一樣都屬于石油制品,從有利于引導石油產品消費和節(jié)約石油資源考慮,這些產品都應統(tǒng)一納入消費稅調控范圍。另外,上述新增的某些油品與汽油、柴油具有一定的替代性,部分質量好的產品還可以直接作為汽油、柴油使用,在實際征管中,存在個別企業(yè)通過混淆產品名稱等進行逃稅的問題。因此,為了控制能源消耗和調控消費結構,擴大消費稅對石油產品的調控力度,將上述油品納入消費稅征稅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