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時新聞:財會資訊財經資訊財稅資訊審計資訊考試動態(tài):初級職稱中級職稱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

各地動態(tài):北京上海浙江江蘇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廣東廣西遼寧吉林山東內蒙古山西更多

首頁>會計資訊>財稅資訊> 正文

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有調整

2003-8-14 9:6 (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 】【打印】【我要糾錯
    今年6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了《關于調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通知》(財稅[2003]119號)。

    根據《通知》規(guī)定,從2003年7月1日起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調整為:石灰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由每噸2元調整為每噸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由每立方米3元調整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該文件還規(guī)定,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可在上述幅度內確定適用稅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