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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新制:中性與非中性的結合

2003-11-19 11:25 作者:鄧力平 【 】【打印】【我要糾錯
    多年來,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改革一直是國內外方方面面關心的熱點問題。10月13日國務院發(fā)布的關于改革現(xiàn)行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可以理解為是中央根據國內外形勢變化,不斷改革出口退稅制度的一個新舉措。

    我國實行出口退稅政策始于1985年,1994年財稅體制重大改革以后,結合增值稅條例的全面實施,重申了對出口商品實行整體稅負為零的零稅率政策。從1994年至今,根據我國中央財政承受財力與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出口退稅率幾經調整,在17%、13%與9%、6%、3%之間上下波動。應該肯定,出口退稅對增強我國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推動出口增長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透析本次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的理論依據,筆者認為,此次改革是稅收中性與非中性原則高度結合、WTO有關原則與我國具體國情有機統(tǒng)一、從現(xiàn)實優(yōu)化不斷向理想優(yōu)化迫近的一個良好范例。一方面,稅收中性原則嚴格落實到出口退稅政策上,應體現(xiàn)為對出口產品所含的國內流轉稅進行徹底退稅,征稅率與退稅率完全一致,這應是出口退稅制度的理想目標。另一方面,稅收非中性原則在出口退稅政策方面,則表現(xiàn)為對征稅率與退稅率之間存在差異的運用,從而有助于國家政策目標的實現(xiàn),這是各國實行出口退稅制度的普遍現(xiàn)實性。當然,這里必須對征稅率和退稅率之間的差異進行區(qū)別對待:一國對本國的出口產品征多退少甚至不退稅的行為對他國的市場競爭與正當商業(yè)利益不存在任何干擾,因此,退稅率的選擇與確定屬于一國稅收主權,不應也不會遭致貿易伙伴國與包括WTO在內的國際經濟組織的非議與責難;反之,倘若一國對本國的出口產品征少退多,其實質相當于出口產品獲得了由政府出讓的價格支持,干擾了出口所在國的正常市場競爭,違背了WTO的公平、公開、公正的準則,從而受到嚴格的限制。換言之,“徹底退稅”是WTO認可的退稅上限,而非強求的退稅統(tǒng)一標準,一國可在0%至征稅率區(qū)間內自由選定所適用的退稅率。綜上所述,中性出口退稅模式強調為出口產品創(chuàng)造平等競爭、公平稅負的條件,以保證其國際市場競爭力,這實際上是市場機制的力量;非中性出口退稅模式側重于對稅收非中性杠桿的運用,即通過國家引導的力量將出口退稅與產業(yè)政策等宏觀調控目標相結合。中性與非中性這兩個側面是一對立統(tǒng)一體,反映的是市場調節(jié)與國家引導的關系,體現(xiàn)的是矛盾的協(xié)調,關鍵是對中性與非中性結合度的把握;谶@一理論思考,筆者認為,本次出口退稅制度的改革在處理中性與非中性這一對立統(tǒng)一體時兼顧出口增長、財政承受能力與企業(yè)發(fā)展三方面的利益和需要,遵循WTO原則與國際慣例,在現(xiàn)有各制約條件下,確定了一個較易為各方接受的一攬子協(xié)調措施,是一次十分成功的現(xiàn)實優(yōu)化運作。

    綜觀這次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的五大主要內容,筆者認為處處體現(xiàn)了中性與非中性的完美結合。此次改革的一個重大特點在于突破了以往就稅收論稅收的局限,而將出口退稅與我國的產業(yè)政策、稅收分享體制、外貿體制相聯(lián)系,以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為契機,協(xié)調中央與地方的出口退稅負擔比率,進一步充實我國分稅制的相關側面,深化外貿體制改革,促進對外貿易的持續(xù)發(fā)展。以出口退稅率的調整為例,這次退稅率調整可以概括為“降中有調、調中有降”,通過適當調整出口退稅率,一方面不斷緩解國家財政特別是中央財政的壓力,為出口退稅機制向中性模式轉變提供一個相對寬松與成熟的環(huán)境,推動理想優(yōu)化的最終實現(xiàn);另一方面,通過出口退稅率的調整來引導國家外貿出口結構乃至產業(yè)結構和經濟結構的合理調整,真正使出口退稅制度成為一種有效的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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