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決定,自200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開展2003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
報道稱,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出口企業(yè)應于2004年3月31日之前將收齊退稅單證(含暫未收齊出口收匯核銷單部分)的2003年度出口貨物向所轄退稅部門申報,逾期退稅部門不再受理申報。
對于出口企業(yè)在3月31日前暫未收齊2003年當年出口貨物的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退稅部門可在其他紙質單證和電子信息審核無誤的情況下,將該筆出口貨物退稅款列入“已審核暫不辦理退稅額”,待補齊單證審核通過后按2003年底累計陳欠退稅款的規(guī)定處理。2004年6月30日出口企業(yè)仍未補齊出口收匯核銷單的,一律不再辦理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已開始2003年度出口退稅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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