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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不得代辦納稅人完稅證明登報掛失手續(xù)

2005-5-19 14:45  【 】【打印】【我要糾錯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關于完稅證明遺失刊登遺失聲明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5]第429號)明確指出:完稅證明遺失的,納稅人在申請補辦完稅證明前,可選擇在中國稅務報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指定的公開發(fā)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輛購置稅征收機關依據(jù)遺失聲明為納稅人補辦完稅證明。

  遺失聲明的登報掛失手續(xù)由納稅人自行辦理,各級稅務機關不得代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