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時新聞:財會資訊財經資訊財稅資訊審計資訊考試動態(tài):初級職稱中級職稱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

各地動態(tài):北京上海浙江江蘇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廣東廣西遼寧吉林山東內蒙古山西更多

首頁>會計資訊>財稅資訊> 正文

北京:機動車納稅期限延長一個月

2004-7-2 8:27 北京日報·黃玉迎 【 】【打印】【我要糾錯
    北京市地稅局昨天公布了第二次修改后的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細則明確指出,個人機動車的納稅期限是每年的1月1日至2月底,而此前規(guī)定的繳納期是3月1日至3月31日。

  細則要求,凡在本市擁有并且使用車船的單位或個人,均應在本市繳納車船使用稅。國家和本市另有規(guī)定者除外。細則還明確了本市車船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其中,個人機動車的納稅期限是每年的1月1日至2月底。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解釋,雖然個人機動車的納稅期限規(guī)定為每年2月底截止,但是由于遇節(jié)假日順延,所以實際的截止日期是每年的3月10日。私車車主只要趕在每年的3月10日之前繳稅就不算晚。對于新購的機動車,納稅人則應當持有關憑證,在一個月內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申報。

  與此同時,細則規(guī)定除了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內部使用,不行駛于公共道路的車輛免納車船使用稅之外,個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車和其他非營業(yè)用的非機動車也同樣免納車船使用稅。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與此相對應,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完稅證和納(免)稅標志將被及時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