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稅局昨天公布了第二次修改后的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細則明確指出,個人機動車的納稅期限是每年的1月1日至2月底,而此前規(guī)定的繳納期是3月1日至3月31日。
細則要求,凡在本市擁有并且使用車船的單位或個人,均應在本市繳納車船使用稅。國家和本市另有規(guī)定者除外。細則還明確了本市車船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其中,個人機動車的納稅期限是每年的1月1日至2月底。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解釋,雖然個人機動車的納稅期限規(guī)定為每年2月底截止,但是由于遇節(jié)假日順延,所以實際的截止日期是每年的3月10日。私車車主只要趕在每年的3月10日之前繳稅就不算晚。對于新購的機動車,納稅人則應當持有關憑證,在一個月內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申報。
與此同時,細則規(guī)定除了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內部使用,不行駛于公共道路的車輛免納車船使用稅之外,個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車和其他非營業(yè)用的非機動車也同樣免納車船使用稅。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與此相對應,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完稅證和納(免)稅標志將被及時繳銷。
北京:機動車納稅期限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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