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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地稅局檢查稅款 主動補繳稅款可獲從輕“發(fā)落”

2003-11-10 8:54 南國早報·庾琳 蘇華 【 】【打印】【我要糾錯
  記者11月3日從南寧市地稅局獲悉,該局已開展地方稅收專項檢查,限令有關單位和個人在2003年11月20日前補繳應繳未繳的地方稅款,對于主動補繳稅款者有關部門可從輕“發(fā)落”。

  據(jù)悉,被列入重點專項檢查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見本報11月3日第3版),應當于2003年11月20日前主動開展自查自糾,并主動向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納稅申報,補繳應繳未繳地方稅款,稅務機關對此將依法予以從輕處理。

  如11月20日后仍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的,經稅務機關查實,對未按規(guī)定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行為,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除處以上罰款外,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對納稅人偷稅或者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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