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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出臺8條稅收新政助災區(qū)復產 受災嚴重可免房產稅

2005-7-21 13:16  【 】【打印】【我要糾錯
  今年6月中下旬,廣東省遭受百年一遇洪災,部分地區(qū)經濟損失嚴重。為幫助受災企業(yè)和群眾恢復生產,盡快渡過難關,經省政府批準,廣東省地稅局出臺8條稅收扶持政策。據(jù)悉,落實稅收扶持政策的通知于昨天下發(fā)到各市縣及有關單位。

  據(jù)廣東省地稅局黨組成員、總經濟師歐斌介紹,這8條稅收扶持政策是在經過深入調研后,針對災區(qū)的情況,結合稅法有關規(guī)定和稅收管理權限,經各方核對和審議后而推出的。其具體內容為:

  一、對在這次洪災中遭受嚴重損失、正常納稅確有困難的個人,可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縣(區(qū))、市地稅部門逐級審核,報省地稅局審批,在扣除保險賠償部分之后,視其受災程度,酌情對當期或受災后半年或一年內,給予減征個人所得稅照顧;

  二、對受洪災影響、正常納稅確有困難的資源型礦山,可由受災企業(yè)提出申請,經縣(區(qū))、市財政和地稅部門逐級聯(lián)合審核,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審批,給予減征或免征本年度資源稅(已征的不退);

  三、納稅人通過政府指定向洪災捐贈管理機構的捐贈支出,可憑捐贈票據(jù),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捐贈在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部分,個人捐贈未超過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給予在稅前扣除;

  四、企業(yè)因洪災遭受的財產損失,由企業(yè)提出申請,經當?shù)囟悇諜C關審批,準予在當年度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對洪災造成企業(yè)直接經濟損失嚴重的,由企業(yè)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批,可給予本年度減征或免征企業(yè)所得稅(已征的不退)。其減免企業(yè)所得稅在10萬元以下的由縣(區(qū))級稅務機關批準,10萬元以上的由市級稅務機關批準;

  五、對受洪災影響、正常納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可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shù)囟悇諜C關審批,給予減征或免征本年度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已征的不退)。其中申請減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在3萬元以下的由縣(區(qū))級稅務機關批準,稅額在3萬至10萬元的由市級稅務機關批準,稅額超過10萬元的由省地稅局批準;

  六、對受洪災影響、正常納稅確有困難的定期定額納稅戶,可由納稅人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根據(jù)納稅人受災情況,對第三季度的定額進行調整;七、對受洪災影響、納稅人按期繳納稅款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shù)囟悇諜C關審核,報市地稅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延期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緩繳期間免予加收滯納金;

  八、對受洪災影響、按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確有困難的,由繳費單位提出申請,經縣(區(qū))以上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延期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緩繳期間免予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