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說:“我付的錢當然該我拿發(fā)票”
賣方說:“發(fā)票是我的名字,所以歸我所有”
從目前的二手房交易來看,因為賣方要求“凈價”,不少買方要擔負部分或全部賣方個人所得稅。因此出現了納稅憑證(包括納稅保證金收據)歸誰所有的問題。
其實在新政實施以前也有類似下家替上家承擔稅費的情況,但發(fā)票等票據的歸屬基本上按照“誰付的錢誰拿票據”的原則。因為辦證前,買賣雙方的稅費是由中介公司代收代付的,過戶后也是憑著票據分別和買賣雙方“結算”的。據金豐易居辦理稅費結算的工作人員介紹,新政實施之前“凈到手”的賣家,在結算時基本上沒有索取由買方代為承擔稅費的納稅憑證的情況。
但現行的《通知》中的第四點規(guī)定了幾種可以減征或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情況,例如: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內已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給予免稅。此時提供納稅保證金收據等票據就是辦理減免個人所得稅的條件之一,所以納稅保證金收據對于出賣人來說尤為重要!皟舻绞帧钡馁u家當然會對納稅憑證“在乎”起來。而買方雖然拿著納稅憑據也沒有什么實際用途,但畢竟真金白銀的付出去了,也不愿意拱手相讓。這樣,兩者相持不下的現象就有可能發(fā)生了。
部分專業(yè)律師認為,按照《通知》精神,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對象是出賣房屋的個人。通俗一點講就是誰出賣二手房就向誰征稅(除去幾種特殊的情況)。既然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出賣方,那么納稅憑證應當歸納稅人義務人所有,也就是歸出賣房屋的人所有。
至于買方為賣方支付相關稅費的行為,其實質是買方自愿為賣方承擔債務的,買賣雙方之間形成的是債權債務關系,可以通過賣方給買方打收據的方式解決。當然,買賣雙方也可以事先通過合同自行約定相關票據歸誰領取。
一些中介公司認為,納稅憑證的歸屬成為了“新政策下的新問題”!皟舻绞帧钡馁I賣雙方在交易前應該把稅費票據歸誰領取的問題商定好,并落實在書面的協(xié)議上,以免發(fā)生過戶后不必要的糾紛。據了解,像金豐易居等專業(yè)中介公司,在新政實施前,就已根據該情況,在原有的補充協(xié)議上增加了“關于稅費票據領取”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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