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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種太多太濫 征二手房交易稅凸現法治缺位

2005-7-6 9:29  【 】【打印】【我要糾錯
  為了抑制房地產投機,杭州、南京等地落實國務院決定,對出售二手房所得開始嚴格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北京市朝陽區(qū)在6月1日也出臺規(guī)定,二手房只有完稅后才能辦理過戶手續(xù)。但最近,杭州、南京、北京朝

  陽區(qū)地稅部門卻取消了這種做法。近日,更有建設部官員出面表示:在二手房交易中收取個人所得稅的做法目前只是個別地方的試點,在全國范圍內尚無推廣時間表。一時間,有關二手房交易稅的是是非非被炒得沸沸揚揚。

  二手房交易稅作為國家穩(wěn)定房價的“新政”之一亮相,其法律依據卻是早已有之。早在199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就把財產轉讓所得列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科目。2003年,北京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也發(fā)布過《關于個人出售住房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個人房屋轉讓過程中的所得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截至今年6月前,國內沒有一個地區(qū)正式對二手房開征過交易所得稅。這一次,“新政”的舊話重提,目的不是在于擴大稅源,而是要遏制房地產投機,打擊炒賣住房。

  但是,北京、南京、杭州等地在執(zhí)行這一政策的過程中,顯然同時面對著另一個問題:在遏制炒房的同時,也限制了二手房的正常交易。二手房上市在中國不過短短幾年時間,為了打擊房地產投機,就要全面制裁二手房交易,這樣做,一是代價太大,二是違背了市場規(guī)律,同時也不利于居民住房條件的逐步改善。所以,地方政府不惜違抗中央“新政”。

  從表面上看:當需要打擊房地產市場的投機行為時,政府就加強稅收征管;當市場反應過于激烈時,又放棄法律政令,向市場妥協(xié),一些地方政令出爾反爾令人不解。但實質上,不論是中央的“新政”,還是地方政府的“抗旨”,都沒有錯-通過稅收的杠桿作用對市場進行宏觀干預,這是中央政府的角色使然;根據本地實際,靈活掌握政策法規(guī)的執(zhí)行尺度,地方政府的做法也可以理解。

  如果真要在二手房交易稅的亂麻中理出個頭緒來,那么也只能說,要怪,就怪涉及房地產的稅種太多太濫。開發(fā)商造房子時繳的稅,包括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土地出讓金等,僅在二手房交易中,“新政”出臺后就增加到6種之多,除了要交印花稅、營業(yè)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以外,還要交土地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每一種稅收,都有立法依據;但是,每一種稅都不足以從根本上牽制投機,卻足以牽動正常交易者的神經。

  在這種情況下,重提不動產稅似乎也有了新的理由。不動產稅,在不同國家和地區(qū)其名稱不盡相同,有的稱“房地產稅”,有的稱“物業(yè)稅”。但內容基本一致,就是把造房、買房子時繳的稅,都改由購房者以后每年來繳,以擴大房產的流動,增加房屋保有成本。

  現在,我們更需要通過這一稅種,來規(guī)范多如牛毛的房地產稅費,將其調整到公共財政所要求的簡單、透明和規(guī)范的狀態(tà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