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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稅案引發(fā)司法觀點碰撞干局活動

2003-8-26 8:59 眉山日報·楊宇 【 】【打印】【我要糾錯
 。冈拢玻叭丈衔纾嗌窨h中達機械有限公司的生產車間里,工人們沉默而平靜地忙碌著。會計何萍告訴記者,“公司的帳戶已被凍結!

  中達機械有限公司帳戶被凍結的原因是總經理李茂華涉嫌偷稅被捕。

  對于李茂華“偷稅”案,當地的人們議論紛紛,演繹了不同版本的種種說法。

  回眸:“偷稅”案始末

  據李茂華的妻子顏秋蓉介紹,李茂華“偷稅”一事是發(fā)生在去年的一件稅案。

  去年3月1日,李茂華和朱永洪、馬玲三人達成投資協(xié)議,以50萬元現金注冊,成立四川青神中達機械有限公司。李茂華被選舉為公司執(zhí)行董事兼公司總經理,朱永洪為公司監(jiān)事。

  不久,李茂華提出,將自己的私營企業(yè)青神中達機械廠的部分實物財產折資轉讓給中達機械有限公司。4月,李委托眉山唯實會計師事務所對中達機械廠的部分資產進行審計和評估。5月15日,唯實會計師事務所作出審計結果。5月20日,審計結果送達中達機械有限公司。

  5月29日,中達機械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并形成決議,“同意認可眉山唯實會計師事務所對李茂華實物資產的審計結果,并同意其將業(yè)已投入和尚未投入的全部通過審計的資產以審計價轉讓給中達機械有限公司。”

 。对拢玻叭眨嗌窨h國稅局依法對李茂華的中達機械廠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5月20日期間的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檢查后,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書》。指出,中達機械廠2002年3月銷售鋸機和跑車取得銷售收入應補增值稅2207.55元,2002年3月用應稅產品對外投資應補增值稅13499.05元,加收滯納金46天361.25元,應補稅款、滯納金合計16067.85元。

  當日,李茂華將應補稅款15706.60元和滯納金361.25元上繳到青神縣國稅局。

  今年7月28日,李茂華因“被指控有犯罪行為”被青神縣公安局國稅警察大隊留置盤問。7月30日,青神縣公安局將“涉嫌偷稅”的李茂華刑事拘留。8月5日,李茂華因“涉嫌偷稅罪”,經青神縣人民檢察院批準,由青神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傾聽:一位律師的聲音

 。冈拢玻叭,李茂華的代理律師、眉山洪運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彭勇律師約見了記者。

  彭勇律師指出,“李茂華的這一行為不是偷稅,不構成犯罪。理由有三:其一,李茂華將中達機械廠部分資產公開審計,公開建帳,就證明李沒有考慮過要“偷”該稅款,無犯罪動機。因為如要偷稅,李又何必對應稅資產進行審計,從而留下“罪證”。其二,青神國稅局的《稅務處理決定書》是要求李茂華補交稅款,不是認定其偷稅。并且李接到“決定”,當即補交了稅款。其三,根據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關于不申報納稅的行為如何定性處理的意見》,即川檢發(fā)研[1999]4號文的規(guī)定,“單純只是不申報納稅的行為屬于違反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不適用刑法,不應以偷稅罪論處”。李茂華的此種行為不構成偷稅罪。

  釋疑:納稅人應依法納稅

  8月22日下午,記者采訪了市國稅局政策法規(guī)科科長吳獻群。在聽取介紹并進行認真分析后,吳獻群指出,青神國稅局的行政行為和處理意見完全合法。李茂華沒有主動申報應稅收入和應稅產品對外投資應繳的增值稅。

  吳獻群指出,青神縣國稅局對李茂華的中達機械廠的處理,不是按照偷稅行為處理的,而是按照偷、逃、抗、騙四種行為之外由于企業(yè)認識不清而少交稅款來處理的。并且,滯納金不屬行政處罰范疇。

  吳獻群還介紹,現行稅法目前對納稅人“過失行為“尚未作出明確的處理規(guī)定。這就需要執(zhí)法人員處理此類事件時,依據事實而認真分析和處理。

  據介紹,偷稅行為一般有五種表現:偽造、變造、隱匿和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

  聚焦:“偷稅”大討論

  就偷稅行為及相關問題,記者咨詢了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長管生文。管生文介紹,偷稅行為有多種表現,當公安機關介入并進行偵查時,應依據事實,視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并嚴格依法處理。

  記者還咨詢了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喬勁松。喬勁松說,“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如果確屬單純的不申報納稅的行為,則只屬于違反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不適用刑法,不構成偷稅罪。相反,如果稅務機關通知申報納稅而納稅人拒不申報,則構成偷稅罪!

  市司法局律師管理科科長、市律師協(xié)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周崇新接受采訪時指出,從刑法第201條規(guī)定的內容分析,如果僅是企業(yè)未及時申報納稅,但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補交了稅款,就不構成偷稅罪。

  周崇新認為,“稅收應由國家強制收取。不能完全寄希望于納稅人自覺,因為納稅人通常不了解稅收的一些細節(jié)。這就要求有關人員加強指導,及時通知。只有在通知了仍拒交的情況下才有必要追究。我國法律的義務性內容太多且標準很低。僅刑法分則就有三分之一的條款指向生產經營。如果生搬硬套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幾乎所有的生產者和經營者將無一‘幸免’。這就要求社會對創(chuàng)造社會財富的人給予合理的寬容,也要求執(zhí)法人員用法律的精神來指導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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