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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稅法鬧出笑話 舉報別人帶出自己

2003-12-22 9:48 煙臺日報·陳志鴻 張景亮 【 】【打印】【我要糾錯
  近日,從稅務部門傳出一則令人啼笑皆非的事情:芝罘區(qū)個體老板梁某到稅務部門舉報他人經(jīng)營飯店偷逃稅款,結果自己也被稅務部門罰了款。 

  原來,梁某從2003年7月起將稅務登記證轉借給了親戚孫某。孫某接手后繼續(xù)經(jīng)營至今,一直拒不繳稅。經(jīng)稅務部門調查,一切情況屬實,遂做出決定,對梁某處以罰款2000元,對孫某處以補繳稅款1000元,罰款1000元。 

  梁某舉報為何卻被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guī)定,“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毀損、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绷耗硨⒆约旱亩悇盏怯涀C私自轉借他人,這本身就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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