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世用重典”不能亂用!
去年CPA行業(yè)經(jīng)過殘酷的嚴冬,從上到下狂呼:“趕快出臺合伙制”。其實,這已不是問題的問題!注冊會計師法》規(guī)定的會計師事務所第一種組織形式就是合伙制,只是現(xiàn)實中合伙制還沒有形成氣候。我們要大力培育這種氣氛,創(chuàng)造條件,加速合伙制的發(fā)展。
但有一條推斷的理論,我認為不一定成立:說合伙制的主要功能是:如果做假,就要負連帶無限責任,就要讓它傾家蕩產(chǎn),掃地出門,名譽掃地,在這種強大的威脅力下,就可以防止做假,而有限責任制就沒有這種強大的威脅力。
從1992年“原野”直到2001年冬的“銀廣夏”,十幾家全國知名的大會計師事務所,管理當局對他們的處罰,并沒有考慮他們是有限責任還是合伙制,就是一條:撤銷!槍斃!連鍋端。!這種處罰,遠遠勝過在合伙制條件下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處罰!如果在美國,對做假事務所的處罰,都是采用“中國式的連鍋端”的方式,可以斷言,也沒有今天的“八大”、“六大”、“五大”、“四大”。“連鍋端”的處罰方式,不符合國際慣例,安達信犯了“滔天之罪”,至今仍然存在,為什么我們的“銀廣夏”事件就把中天勤“連鍋端”?、“瓊民源”事件就把中華所“連鍋端”?如果實行合伙制,把合伙人“掃地出門”,讓他們“傾家蕩產(chǎn)”!請問,這些所的合伙人能有多少“個人財產(chǎn)”?幾百萬?幾千萬?全部加起來也不過上千萬。而中華所當年做到三千萬,中天勤做到五千萬,還有持續(xù)經(jīng)營,把中華所、中天勤“連鍋端”,相當于處以上億的罰款,比合伙制的處罰厲害多了!如果是實行有限責任合伙,只處罰兩個責任者,那更是“從輕發(fā)落”!“中國特色”的對會計師事務所折處罰,太重!太重!!太重!!比合伙所重之百倍、千倍!真是“亂世亂用典”!“瓊民源”變成“中關村”,中華所死了!“銀廣夏”活得好好的,中天勤死了!不公道!不合理!不是什么有限責任還是無限責任問題,而是 你想怎么罰就怎么罰!在這種情況下,討論什么有限、無限還有什么意義。!
但有一條推斷的理論,我認為不一定成立:說合伙制的主要功能是:如果做假,就要負連帶無限責任,就要讓它傾家蕩產(chǎn),掃地出門,名譽掃地,在這種強大的威脅力下,就可以防止做假,而有限責任制就沒有這種強大的威脅力。
從1992年“原野”直到2001年冬的“銀廣夏”,十幾家全國知名的大會計師事務所,管理當局對他們的處罰,并沒有考慮他們是有限責任還是合伙制,就是一條:撤銷!槍斃!連鍋端。!這種處罰,遠遠勝過在合伙制條件下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處罰!如果在美國,對做假事務所的處罰,都是采用“中國式的連鍋端”的方式,可以斷言,也沒有今天的“八大”、“六大”、“五大”、“四大”。“連鍋端”的處罰方式,不符合國際慣例,安達信犯了“滔天之罪”,至今仍然存在,為什么我們的“銀廣夏”事件就把中天勤“連鍋端”?、“瓊民源”事件就把中華所“連鍋端”?如果實行合伙制,把合伙人“掃地出門”,讓他們“傾家蕩產(chǎn)”!請問,這些所的合伙人能有多少“個人財產(chǎn)”?幾百萬?幾千萬?全部加起來也不過上千萬。而中華所當年做到三千萬,中天勤做到五千萬,還有持續(xù)經(jīng)營,把中華所、中天勤“連鍋端”,相當于處以上億的罰款,比合伙制的處罰厲害多了!如果是實行有限責任合伙,只處罰兩個責任者,那更是“從輕發(fā)落”!“中國特色”的對會計師事務所折處罰,太重!太重!!太重!!比合伙所重之百倍、千倍!真是“亂世亂用典”!“瓊民源”變成“中關村”,中華所死了!“銀廣夏”活得好好的,中天勤死了!不公道!不合理!不是什么有限責任還是無限責任問題,而是 你想怎么罰就怎么罰!在這種情況下,討論什么有限、無限還有什么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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