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注協發(fā)布存貨監(jiān)盤、函證等四項法規(guī),注師執(zhí)業(yè)將更規(guī)范
為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的執(zhí)業(yè)行為,提高執(zhí)業(yè)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日前,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擬定并發(fā)布了《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6號——存貨監(jiān)盤》、《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7號——函證》、《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9號——對財務信息執(zhí)行商定程序》、《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0號——會計報表審閱》,并將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柴慧)
詳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了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的執(zhí)業(yè)行為,提高執(zhí)業(yè)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擬訂了《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6號——存貨監(jiān)盤》、《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7號——函證》、《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9號——對財務信息執(zhí)行商定程序》和《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0號——會計報表審閱》,現予以發(fā)布,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6號——存貨監(jiān)盤
二、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7號——函證
三、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9號——對財務信息執(zhí)行商定程序
四、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0號——會計報表審閱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6號——存貨監(jiān)盤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實施存貨監(jiān)盤程序,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zhí)業(yè)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存貨監(jiān)盤,是指注冊會計師現場監(jiān)督被審計單位存貨的盤點,并進行適當的抽查。
第三條 定期盤點存貨,合理確定存貨的數量和狀況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
實施存貨監(jiān)盤,獲取有關期末存貨數量和狀況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二章 存貨監(jiān)盤計劃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被審計單位存貨的特點、盤存制度和存貨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等情況,在評價被審計單位存貨盤點計劃的基礎上,編制存貨監(jiān)盤計劃,對存貨監(jiān)盤作出合理安排。
第五條 在編制存貨監(jiān)盤計劃時,注冊會計師應當:
。ㄒ唬┝私獯尕浀膬热荨⑿再|、各存貨項目的重要程度及存放場所;
。ǘ┝私獯尕洉嬒到y(tǒng)及其他相關的內部控制;
。ㄈ┰u估與存貨相關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及重要性;
(四)查閱以前年度的存貨監(jiān)盤工作底稿;
(五)考慮實地察看存貨的存放場所,特別是金額較大或性質特殊的存貨;
。┛紤]是否需要利用專家的工作或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
。ㄆ撸⿵秃嘶蚺c管理當局討論其存貨盤點計劃。
第六條 在復核或與管理當局討論其存貨盤點計劃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以評價其能否合理地確定存貨的數量和狀況:
。ㄒ唬┍P點的時間安排;
。ǘ┐尕洷P點范圍和場所的確定;
。ㄈ┍P點人員的分工及勝任能力;
。ㄋ模┍P點前的會議及任務布置;
。ㄎ澹┐尕浀恼砗团帕校瑲p、陳舊、過時、殘次及所有權不屬于被審計單位的存貨的區(qū)分;
。┐尕浀挠嬃抗ぞ吆陀嬃糠椒ǎ
。ㄆ撸┰诋a品完工程度的確定方法;
。ò耍┐娣旁谕鈫挝坏拇尕浀谋P點安排;
(九)存貨收發(fā)截止的控制;
(十)盤點期間存貨移動的控制;
(十一)盤點表單的設計、使用與控制;
。ㄊ┍P點結果的匯總及盤盈盤虧的分析、調查與處理。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存貨盤存制度及相關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評價其盤點時間是否合理。
第八條 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的存貨盤點計劃存在缺陷,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調整。
第九條 存貨監(jiān)盤計劃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尕洷O(jiān)盤的目標、范圍及時間安排;
(二)存貨監(jiān)盤的要點及關注事項;
。ㄈ﹨⒓哟尕洷O(jiān)盤人員的分工;
。ㄋ模┏椴榈姆秶。
第三章 存貨監(jiān)盤程序
第十條 在被審計單位盤點存貨前,注冊會計師應當觀察盤點現場,確定應納入盤點范圍的存貨是否已經適當整理和排列,并附有盤點標識,防止遺漏或重復盤點。
對未納入盤點范圍的存貨,注冊會計師應當查明未納入的原因。
第十一條 對所有權不屬于被審計單位的存貨,注冊會計師應當取得其規(guī)格、數量等有關資料,確定是否已分別存放、標明,且未被納入盤點范圍。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觀察被審計單位盤點人員是否遵守盤點計劃并準確地記錄存貨的數量和狀況。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進行適當抽查,將抽查結果與被審計單位盤點記錄相核對,并形成相應記錄。
第十四條 在抽查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從存貨盤點記錄中選取項目追查至存貨實物,以測試盤點記錄的準確性;注冊會計師還應當從存貨實物中選取項目追查至存貨盤點記錄,以測試存貨盤點記錄的完整性。
第十五條 如果抽查時發(fā)現差異,注冊會計師應當查明原因,及時提請被審計單位更正。如果差異較大,注冊會計師應當擴大抽查范圍或提請被審計單位重新盤點。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特別關注存貨的移動情況,防止遺漏或重復盤點。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特別關注存貨的狀況,觀察被審計單位是否已經恰當地區(qū)分所有毀損、陳舊、過時及殘次的存貨。
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盤點日前后存貨收發(fā)及移動的憑證,檢查庫存記錄與會計記錄期末截止是否正確。
第十九條 在被審計單位存貨盤點結束前,注冊會計師應當:
(一)再次觀察盤點現場,以確定所有應納入盤點范圍的存貨是否均已盤點;
。ǘ┤〉貌z查已填用、作廢及未使用盤點表單的號碼記錄,確定其是否連續(xù)編號,查明已發(fā)放的表單是否均已收回,并與存貨盤點的匯總記錄進行核對。
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復核盤點結果匯總記錄,評估其是否正確地反映了實際盤點結果。
第二十一條 如果存貨盤點日不是資產負債表日,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確定盤點日與資產負債表日之間存貨的變動是否已作正確的記錄。
第二十二條 在永續(xù)盤存制下,如果永續(xù)盤存記錄與存貨盤點結果之間出現重大差異,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追加審計程序,查明原因,并檢查永續(xù)盤存記錄是否已作適當的調整。
第二十三條 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的盤點方式及其結果無效,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重新盤點。
第四章 特殊情況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如果由于被審計單位存貨的性質或位置等原因導致無法實施存貨監(jiān)盤,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能否實施替代審計程序,獲取有關期末存貨數量和狀況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注冊會計師實施的替代審計程序主要包括:
。ㄒ唬z查進貨交易憑證或生產記錄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ǘz查資產負債表日后發(fā)生的銷貨交易憑證;
。ㄈ┫蝾櫩突蚬⿷毯C。
第二十五條 如果因不可預見的因素導致無法在預定日期實施存貨監(jiān)盤或接受委托時被審計單位的期末存貨盤點已經完成,注冊會計師應當評估存貨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對存貨進行適當抽查或提請被審計單位另擇日期重新盤點,同時測試在該期間發(fā)生的存貨交易,以獲取有關期末存貨數量和狀況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二十六條 對被審計單位委托其他單位保管的或已作質押的存貨,注冊會計師應當向保管人或債權人函證。如果此類存貨的金額占流動資產或總資產的比例較大,注冊會計師還應當考慮實施存貨監(jiān)盤或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 當注冊會計師首次接受委托未能對上期期末存貨實施監(jiān)盤,且該存貨對本期會計報表存在重大影響時,如果已獲取有關本期期末存貨余額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以下一項或多項審計程序,以獲取有關本期期初存貨余額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ㄒ唬┎殚喦叭巫詴嫀煿ぷ鞯赘;
。ǘ⿲忛喩掀诖尕洷P點記錄及文件;
(三)抽查上期存貨交易記錄;
。ㄋ模┻\用毛利百分比法等進行分析。第五章 存貨監(jiān)盤結果對
審計報告的影響
第二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已獲取的審計證據,形成有關期末存貨數量和狀況的審計結論,并確定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第二十九條 如果無法實施存貨監(jiān)盤,也無法實施替代審計程序以獲取有關期末存貨數量和狀況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其重要程度,發(fā)表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
第三十條 如果通過實施存貨監(jiān)盤發(fā)現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且被審計單位拒絕調整,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其重要程度,發(fā)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
第三十一條 如果注冊會計師首次接受委托,依照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審計程序,仍未能獲取有關本期期初存貨余額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其重要程度,發(fā)表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yè)務,如涉及存貨監(jiān)盤,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準則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7號——函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實施函證程序,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zhí)業(yè)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函證,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印證影響會計報表認定的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以被審計單位的名義向第三方發(fā)出詢證函,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的過程。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函證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yè)謹慎。
第二章 函證決策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確定是否需要實施函證,以獲取支持會計報表有關認定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ㄒ唬┲匾裕
。ǘ┕逃酗L險和控制風險的評估水平;
。ㄈ⿲嵤┢渌麑徲嫵绦颢@取的審計證據能否將會計報表有關認定的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環(huán)境、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賬戶或交易的性質、被詢證者處理詢證函的習慣做法及回函的可能性等,以確定函證的內容、范圍、時間和方式。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銀行存款、借款(包括零余額賬戶和在本期內注銷的賬戶)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進行函證。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應收賬款進行函證,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應收賬款對會計報表不重要,或函證很可能是無效的。
如果不對應收賬款進行函證,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
如果認為函證很可能是無效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八條 函證的內容通常還涉及以下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
。ㄒ唬┒唐谕顿Y;
。ǘ⿷掌睋
。ㄈ┢渌麘湛;
(四)預付賬款;
。ㄎ澹┯善渌麊挝淮鸀楸9、加工或銷售的存貨;
。╅L期投資;
。ㄆ撸┪匈J款;
。ò耍⿷顿~款;
。ň牛╊A收賬款;
(十)保證、抵押或質押;
。ㄊ唬┗蛴惺马棧
。ㄊ┲卮蠡虍惓5慕灰住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采用抽樣方式選擇函證樣本時,樣本應當足以代表總體,并包括:
。ㄒ唬┙痤~較大的項目;
。ǘ┵~齡較長的項目;
。ㄈ┙灰最l繁但期末余額較小的項目;
。ㄋ模┲卮箨P聯方交易;
。ㄎ澹┲卮蠡虍惓5慕灰祝
。┛赡艽嬖跔幾h以及產生重大錯誤或舞弊的交易。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通常以資產負債表日為截止日,在期后適當時間內實施函證。如果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評估為低水平,注冊會計師可選擇資產負債表日前適當日期為截止日實施函證,并對所函證項目自該截止日起至資產負債表日止發(fā)生的變動實施實質性測試程序。
第十一條 當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要求對擬函證的某些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不實施函證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該項要求是否合理。
如果認為管理當局的要求合理,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以獲取與這些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有關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如果認為管理當局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止而無法實施函證,注冊會計師應當視為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并考慮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第十二條 在分析管理當局要求不實施函證的原因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yè)謹慎,并考慮:
。ㄒ唬┕芾懋斁质欠裾\信;
(二)是否可能存在重大錯誤或舞弊;
(三)替代審計程序能否提供與這些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有關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三章 詢證函的設計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特定審計目標設計詢證函。
第十四條 在設計詢證函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可能影響會計報表認定和函證可靠性的以下因素:
(一)函證的方式;
(二)以往審計或類似業(yè)務的經驗;
(三)擬函證信息的性質;
(四)選擇被詢證者的適當性;
(五)被詢證者易于回函的信息類型。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可采用積極的或消極的函證方式實施函證,也可將兩種方式結合使用。
如果采用積極的函證方式,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被詢證者在所有情況下必須回函,確認詢證函所列示信息是否正確或填列詢證函要求的信息。
如果采用消極的函證方式,注冊會計師只要求被詢證者僅在不同意詢證函列示信息的情況下才予以回函。
第十六條 積極的函證方式提供的審計證據通常比消極的函證方式可靠。當同時存在以下情況時,注冊會計師可考慮采用消極的函證方式:
(一)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評估為低水平;
(二)涉及大量較小的賬戶余額;
(三)預期不存在大量的錯誤;
。ㄋ模]有理由相信被詢證者不認真對待函證。
第四章 函證的實施與評價
第十七條 在實施函證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被詢證者的選擇、詢證函的設計、發(fā)出以及收回保持控制。
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對函證實施過程進行控制;
(一)將被詢證者的名稱、地址與被審計單位有關記錄核對;
(二)將詢證函中列示的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與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核對;
(三)詢證函經被審計單位蓋章后,由注冊會計師直接發(fā)出;
(四)在詢證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審計業(yè)務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回函;
(五)將發(fā)出詢證函的情況記錄于工作底稿;
。⿲⑹盏降幕睾纬晒ぷ鞯赘,并匯總統(tǒng)計函證結果。
第十九條 如果被詢證者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回函,注冊會計師應當直接接收,并要求被詢證者寄回詢證函原件。
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未能收到回函時,應當考慮對重要的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再次函證,或實施替代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二十一條 在評價實施函證和替代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ㄒ唬┖C和替代審計程序的可靠性;
。ǘ┎环马椀脑颉㈩l率、性質和金額;
(三)實施其他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
第二十二條 在評價函證的可靠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對詢證函的設計、發(fā)出及收回的控制情況;
。ǘ┍辉冏C者的勝任能力、獨立性、授權回函情況、對函證項目的了解及其客觀性;
(三)被審計單位施加的限制或回函中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如果有跡象表明收回的詢證函不可靠,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予以證實或消除疑慮。
第二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不符事項是否構成錯報及其對會計報表可能產生的影響,并將結果記錄于工作底稿。
如果不符事項構成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重新考慮所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第二十五條 如果實施函證和替代審計程序都不能獲取會計報表有關認定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追加審計程序。
第二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函證及函證以外的審計程序的實施結果是否為會計報表有關認定提供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yè)務,如涉及函證,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準則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9號
——對財務信息執(zhí)行商定程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對財務信息執(zhí)行商定程序業(yè)務,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zhí)業(yè)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公告。
第二條 本公告所稱對財務信息執(zhí)行商定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接受委托,對特定財務數據、某一會計報表或整套會計報表等財務信息執(zhí)行與特定主體商定的程序,并就執(zhí)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結果出具報告。
本公告所稱特定主體,是指委托人和業(yè)務約定書中指明的其他報告使用人。
第三條 按照委托目的最終確定充分、適當的商定程序是特定主體的責任。
按照本公告和業(yè)務約定書的要求執(zhí)行商定程序,并出具報告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商定程序業(yè)務時應當遵守職業(yè)道德準則,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持應有的職業(yè)謹慎。
第二章 業(yè)務約定書
第五條 在接受委托前,注冊會計師應當與特定主體進行溝通,確保特定主體已經明確理解擬執(zhí)行的商定程序和擬簽訂的業(yè)務約定書的相關條款。
第六條 如果無法與所有特定主體直接討論擬執(zhí)行的商定程序,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采取以下措施:
(一)將擬執(zhí)行的商定程序與特定主體的書面要求相比較;
(二)與特定主體指派的代表討論擬執(zhí)行的商定程序;
(三)查閱特定主體的相關信函和文件;
。ㄋ模┫蛱囟ㄖ黧w提交預定的報告格式。
第七條 如果接受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就約定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業(yè)務約定書。
第八條 業(yè)務約定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心康模
。ǘ┪袠I(yè)務的性質,包括說明執(zhí)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構成審計或審閱,不發(fā)表審計或審閱意見;
(三)擬執(zhí)行商定程序的財務信息;
。ㄋ模┨囟ㄖ黧w的責任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ㄎ澹⿺M執(zhí)行商定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A定的報告格式;
(七)報告分發(fā)和使用的限制。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的報告應當僅限于特定主體按約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 程序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合理制定工作計劃,以有效執(zhí)行商定程序。
第十一條 在執(zhí)行商定程序時,注冊會計師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檢查;(二)監(jiān)盤;(三)觀察;(四)查詢及函證;(五)計算;(六)分析性程序。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執(zhí)行商定程序的過程及結果記錄于工作底稿。
第四章 報告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執(zhí)行商定程序后,以獲取的證據為依據出具報告。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說明執(zhí)行商定程序的財務信息;
。ㄋ模┱f明執(zhí)行的商定程序是與特定主體協商并由其最終確定;
。ㄎ澹┱f明已按照本公告和業(yè)務約定書的要求執(zhí)行了商定程序;
。┱f明執(zhí)行商定程序的目的;
。ㄆ撸┝谐鏊鶊(zhí)行的商定程序;
(八)說明執(zhí)行商定程序的結果;
。ň牛┱f明所執(zhí)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構成審計或審閱,注冊會計師不發(fā)表審計或審閱意見;
。ㄊ┱f明如果執(zhí)行商定程序以外的程序,或執(zhí)行審計或審閱,注冊會計師可能得出其他應報告的結果;
(十一)說明報告僅限于特定主體使用;
(十二)在適用的情況下,說明報告僅與執(zhí)行商定程序的特定財務數據有關,不得擴展到會計報表整體;
(十三)會計師事務所加蓋公章并標明地址;
。ㄊ模┳詴嫀熀灻⑸w章;
(十五)報告日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如果注冊會計師具備專業(yè)勝任能力,且存在合理的判斷標準,可參照本公告對非財務信息執(zhí)行商定程序。
第十六條 本公告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0號
——會計報表審閱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會計報表審閱業(yè)務,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zhí)業(yè)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公告。
第二條 本公告所稱會計報表審閱,是指注冊會計師接受委托,主要通過實施查詢和分析性程序,說明是否發(fā)現會計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企業(yè)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況。
第三條 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guī)的規(guī)定編制會計報表,是被審閱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
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對被審閱單位的會計報表進行審閱,出具審閱報告,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yè)謹慎,合理計劃和實施會計報表審閱工作,獲取充分、適當的審閱證據,以發(fā)現可能存在的導致會計報表發(fā)生重大錯報的情況。
第二章 業(yè)務約定書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了解被審閱單位基本情況的基礎上,考慮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獨立性,初步評估審閱風險,確定是否接受委托。
如果接受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就約定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業(yè)務約定書。
第六條 業(yè)務約定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委托目的;
。ǘ⿲忛喎秶
。ㄈ┍粚忛唵挝还芾懋斁值呢熑闻c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ㄋ模┖灱s雙方的義務;
。ㄎ澹╊A定的報告格式;
。┱f明不能依賴會計報表審閱揭示所有重大的錯誤、舞弊和違反法規(guī)行為;
。ㄆ撸┱f明會計報表審閱并非審計,注冊會計師不發(fā)表審計意見,因此不能滿足使用人對會計報表審計的要求。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本公告和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業(yè)務約定書的要求,確定會計報表審閱的范圍。
第三章 審閱程序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了解被審閱單位情況,制定適當的審閱計劃。
第九條 在制定審閱計劃前,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閱單位的組織結構、會計系統(tǒng)、經營管理情況以及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的性質等。
第十條 在確定審閱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專業(yè)判斷,并考慮以下因素:
(一)在以往會計報表審計或審閱中所了解的情況;
。ǘ┍粚忛唵挝贿m用的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及行業(yè)慣例;
。ㄈ┍粚忛唵挝坏臅嬒到y(tǒng);
(四)被審閱單位管理當局的判斷對特定項目的影響程度;
(五)交易和賬戶余額的重要性。
第十一條 在考慮重要性水平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采用與執(zhí)行會計報表審計業(yè)務相同的標準。
第十二條 會計報表審閱程序一般包括:
。ㄒ唬┝私獗粚忛唵挝患捌渌谛袠I(yè)的情況;
。ǘ┎樵儽粚忛唵挝徊捎玫臅嫓蕜t、會計制度及行業(yè)慣例;
。ㄈ┎樵儽粚忛唵挝坏臅嬒到y(tǒng),以了解其對交易和事項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程序;
。ㄋ模┎樵儠媹蟊碇兴兄匾恼J定;
(五)實施分析性程序,以識別異常關系和異常項目;
。┎殚喒蓶|大會、董事會以及其他重要會議的會議紀要;
。ㄆ撸┎殚啎媹蟊恚源_定其是否遵循了所指明的編制基礎;
(八)獲取其他注冊會計師出具的被審閱單位組成部分的審計報告或審閱報告;
。ň牛┚蛨(zhí)行審閱程序所發(fā)現的問題詢問被審閱單位的相關人員;
。ㄊ┇@取管理當局書面聲明。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查詢可能需要在會計報表中調整或披露的期后事項。
第十四條 如果認為會計報表可能存在重大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追加形成審閱結論所必需的程序。
第十五條 在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或專家的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其工作是否符合會計報表審閱的要求。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將會計報表審閱的執(zhí)行過程及其結果記錄于審閱工作底稿。
第四章 審閱報告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復核與評價審閱證據,形成審閱結論,出具審閱報告。
第十八條 審閱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ㄒ唬祟};(二)收件人;(三)引言段;(四)范圍段;(五)結論段;(六)簽章和會計師事務所地址;(七)報告日期。
第十九條 審閱報告的標題應當統(tǒng)一規(guī)范為“審閱報告”。
第二十條 審閱報告的收件人應當為審閱業(yè)務的委托人。審閱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的全稱。
第二十一條 審閱報告的引言段應當說明已審閱會計報表的名稱、反映的日期或期間以及被審閱單位管理當局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審閱報告的范圍段應當說明以下內容:
。ㄒ唬⿲忛喴罁,即“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0號——會計報表審閱”;
。ǘ⿻媹蟊韺忛喼饕\用查詢和分析性程序;
。ㄈ⿻媹蟊韺忛啿⒎菍徲,與審計相比保證程度較低,注冊會計師沒有實施審計,不對會計報表發(fā)表審計意見。
第二十三條 審閱報告的結論段應當說明,注冊會計師是否發(fā)現會計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企業(yè)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如果發(fā)現會計報表有違反企業(yè)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guī)規(guī)定的重要事項,且被審閱單位拒絕調整,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閱報告的結論段前增設說明段,說明這些事項對會計報表的影響,并形成保留的或否定的結論。
第二十五條 如果審閱范圍受到重要的局部限制,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閱報告中予以說明,并形成保留的結論。
如果審閱范圍受到嚴重限制,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閱報告中指明對會計報表不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證。
第二十六條 審閱報告應當由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標明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第二十七條 報告日期是指注冊會計師完成外勤審閱工作的日期。審閱報告日期不應早于被審閱單位管理當局確認和簽署會計報表的日期。
第二十八條 在出具審閱報告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同時附送已審閱的會計報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會計報表以外其他財務信息的審閱業(yè)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公告辦理。
第三十條 本公告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詳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了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的執(zhí)業(yè)行為,提高執(zhí)業(yè)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擬訂了《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6號——存貨監(jiān)盤》、《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7號——函證》、《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9號——對財務信息執(zhí)行商定程序》和《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0號——會計報表審閱》,現予以發(fā)布,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6號——存貨監(jiān)盤
二、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7號——函證
三、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9號——對財務信息執(zhí)行商定程序
四、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0號——會計報表審閱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6號——存貨監(jiān)盤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實施存貨監(jiān)盤程序,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zhí)業(yè)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存貨監(jiān)盤,是指注冊會計師現場監(jiān)督被審計單位存貨的盤點,并進行適當的抽查。
第三條 定期盤點存貨,合理確定存貨的數量和狀況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
實施存貨監(jiān)盤,獲取有關期末存貨數量和狀況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二章 存貨監(jiān)盤計劃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被審計單位存貨的特點、盤存制度和存貨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等情況,在評價被審計單位存貨盤點計劃的基礎上,編制存貨監(jiān)盤計劃,對存貨監(jiān)盤作出合理安排。
第五條 在編制存貨監(jiān)盤計劃時,注冊會計師應當:
。ㄒ唬┝私獯尕浀膬热荨⑿再|、各存貨項目的重要程度及存放場所;
。ǘ┝私獯尕洉嬒到y(tǒng)及其他相關的內部控制;
。ㄈ┰u估與存貨相關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及重要性;
(四)查閱以前年度的存貨監(jiān)盤工作底稿;
(五)考慮實地察看存貨的存放場所,特別是金額較大或性質特殊的存貨;
。┛紤]是否需要利用專家的工作或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
。ㄆ撸⿵秃嘶蚺c管理當局討論其存貨盤點計劃。
第六條 在復核或與管理當局討論其存貨盤點計劃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以評價其能否合理地確定存貨的數量和狀況:
。ㄒ唬┍P點的時間安排;
。ǘ┐尕洷P點范圍和場所的確定;
。ㄈ┍P點人員的分工及勝任能力;
。ㄋ模┍P點前的會議及任務布置;
。ㄎ澹┐尕浀恼砗团帕校瑲p、陳舊、過時、殘次及所有權不屬于被審計單位的存貨的區(qū)分;
。┐尕浀挠嬃抗ぞ吆陀嬃糠椒ǎ
。ㄆ撸┰诋a品完工程度的確定方法;
。ò耍┐娣旁谕鈫挝坏拇尕浀谋P點安排;
(九)存貨收發(fā)截止的控制;
(十)盤點期間存貨移動的控制;
(十一)盤點表單的設計、使用與控制;
。ㄊ┍P點結果的匯總及盤盈盤虧的分析、調查與處理。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存貨盤存制度及相關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評價其盤點時間是否合理。
第八條 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的存貨盤點計劃存在缺陷,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調整。
第九條 存貨監(jiān)盤計劃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尕洷O(jiān)盤的目標、范圍及時間安排;
(二)存貨監(jiān)盤的要點及關注事項;
。ㄈ﹨⒓哟尕洷O(jiān)盤人員的分工;
。ㄋ模┏椴榈姆秶。
第三章 存貨監(jiān)盤程序
第十條 在被審計單位盤點存貨前,注冊會計師應當觀察盤點現場,確定應納入盤點范圍的存貨是否已經適當整理和排列,并附有盤點標識,防止遺漏或重復盤點。
對未納入盤點范圍的存貨,注冊會計師應當查明未納入的原因。
第十一條 對所有權不屬于被審計單位的存貨,注冊會計師應當取得其規(guī)格、數量等有關資料,確定是否已分別存放、標明,且未被納入盤點范圍。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觀察被審計單位盤點人員是否遵守盤點計劃并準確地記錄存貨的數量和狀況。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進行適當抽查,將抽查結果與被審計單位盤點記錄相核對,并形成相應記錄。
第十四條 在抽查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從存貨盤點記錄中選取項目追查至存貨實物,以測試盤點記錄的準確性;注冊會計師還應當從存貨實物中選取項目追查至存貨盤點記錄,以測試存貨盤點記錄的完整性。
第十五條 如果抽查時發(fā)現差異,注冊會計師應當查明原因,及時提請被審計單位更正。如果差異較大,注冊會計師應當擴大抽查范圍或提請被審計單位重新盤點。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特別關注存貨的移動情況,防止遺漏或重復盤點。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特別關注存貨的狀況,觀察被審計單位是否已經恰當地區(qū)分所有毀損、陳舊、過時及殘次的存貨。
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盤點日前后存貨收發(fā)及移動的憑證,檢查庫存記錄與會計記錄期末截止是否正確。
第十九條 在被審計單位存貨盤點結束前,注冊會計師應當:
(一)再次觀察盤點現場,以確定所有應納入盤點范圍的存貨是否均已盤點;
。ǘ┤〉貌z查已填用、作廢及未使用盤點表單的號碼記錄,確定其是否連續(xù)編號,查明已發(fā)放的表單是否均已收回,并與存貨盤點的匯總記錄進行核對。
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復核盤點結果匯總記錄,評估其是否正確地反映了實際盤點結果。
第二十一條 如果存貨盤點日不是資產負債表日,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確定盤點日與資產負債表日之間存貨的變動是否已作正確的記錄。
第二十二條 在永續(xù)盤存制下,如果永續(xù)盤存記錄與存貨盤點結果之間出現重大差異,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追加審計程序,查明原因,并檢查永續(xù)盤存記錄是否已作適當的調整。
第二十三條 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的盤點方式及其結果無效,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重新盤點。
第四章 特殊情況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如果由于被審計單位存貨的性質或位置等原因導致無法實施存貨監(jiān)盤,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能否實施替代審計程序,獲取有關期末存貨數量和狀況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注冊會計師實施的替代審計程序主要包括:
。ㄒ唬z查進貨交易憑證或生產記錄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ǘz查資產負債表日后發(fā)生的銷貨交易憑證;
。ㄈ┫蝾櫩突蚬⿷毯C。
第二十五條 如果因不可預見的因素導致無法在預定日期實施存貨監(jiān)盤或接受委托時被審計單位的期末存貨盤點已經完成,注冊會計師應當評估存貨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對存貨進行適當抽查或提請被審計單位另擇日期重新盤點,同時測試在該期間發(fā)生的存貨交易,以獲取有關期末存貨數量和狀況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二十六條 對被審計單位委托其他單位保管的或已作質押的存貨,注冊會計師應當向保管人或債權人函證。如果此類存貨的金額占流動資產或總資產的比例較大,注冊會計師還應當考慮實施存貨監(jiān)盤或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 當注冊會計師首次接受委托未能對上期期末存貨實施監(jiān)盤,且該存貨對本期會計報表存在重大影響時,如果已獲取有關本期期末存貨余額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以下一項或多項審計程序,以獲取有關本期期初存貨余額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ㄒ唬┎殚喦叭巫詴嫀煿ぷ鞯赘;
。ǘ⿲忛喩掀诖尕洷P點記錄及文件;
(三)抽查上期存貨交易記錄;
。ㄋ模┻\用毛利百分比法等進行分析。第五章 存貨監(jiān)盤結果對
審計報告的影響
第二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已獲取的審計證據,形成有關期末存貨數量和狀況的審計結論,并確定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第二十九條 如果無法實施存貨監(jiān)盤,也無法實施替代審計程序以獲取有關期末存貨數量和狀況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其重要程度,發(fā)表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
第三十條 如果通過實施存貨監(jiān)盤發(fā)現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且被審計單位拒絕調整,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其重要程度,發(fā)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
第三十一條 如果注冊會計師首次接受委托,依照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審計程序,仍未能獲取有關本期期初存貨余額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其重要程度,發(fā)表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yè)務,如涉及存貨監(jiān)盤,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準則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7號——函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實施函證程序,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zhí)業(yè)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函證,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印證影響會計報表認定的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以被審計單位的名義向第三方發(fā)出詢證函,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的過程。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函證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yè)謹慎。
第二章 函證決策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確定是否需要實施函證,以獲取支持會計報表有關認定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ㄒ唬┲匾裕
。ǘ┕逃酗L險和控制風險的評估水平;
。ㄈ⿲嵤┢渌麑徲嫵绦颢@取的審計證據能否將會計報表有關認定的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環(huán)境、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賬戶或交易的性質、被詢證者處理詢證函的習慣做法及回函的可能性等,以確定函證的內容、范圍、時間和方式。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銀行存款、借款(包括零余額賬戶和在本期內注銷的賬戶)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進行函證。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應收賬款進行函證,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應收賬款對會計報表不重要,或函證很可能是無效的。
如果不對應收賬款進行函證,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
如果認為函證很可能是無效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八條 函證的內容通常還涉及以下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
。ㄒ唬┒唐谕顿Y;
。ǘ⿷掌睋
。ㄈ┢渌麘湛;
(四)預付賬款;
。ㄎ澹┯善渌麊挝淮鸀楸9、加工或銷售的存貨;
。╅L期投資;
。ㄆ撸┪匈J款;
。ò耍⿷顿~款;
。ň牛╊A收賬款;
(十)保證、抵押或質押;
。ㄊ唬┗蛴惺马棧
。ㄊ┲卮蠡虍惓5慕灰住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采用抽樣方式選擇函證樣本時,樣本應當足以代表總體,并包括:
。ㄒ唬┙痤~較大的項目;
。ǘ┵~齡較長的項目;
。ㄈ┙灰最l繁但期末余額較小的項目;
。ㄋ模┲卮箨P聯方交易;
。ㄎ澹┲卮蠡虍惓5慕灰祝
。┛赡艽嬖跔幾h以及產生重大錯誤或舞弊的交易。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通常以資產負債表日為截止日,在期后適當時間內實施函證。如果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評估為低水平,注冊會計師可選擇資產負債表日前適當日期為截止日實施函證,并對所函證項目自該截止日起至資產負債表日止發(fā)生的變動實施實質性測試程序。
第十一條 當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要求對擬函證的某些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不實施函證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該項要求是否合理。
如果認為管理當局的要求合理,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以獲取與這些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有關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如果認為管理當局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止而無法實施函證,注冊會計師應當視為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并考慮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第十二條 在分析管理當局要求不實施函證的原因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yè)謹慎,并考慮:
。ㄒ唬┕芾懋斁质欠裾\信;
(二)是否可能存在重大錯誤或舞弊;
(三)替代審計程序能否提供與這些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有關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三章 詢證函的設計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特定審計目標設計詢證函。
第十四條 在設計詢證函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可能影響會計報表認定和函證可靠性的以下因素:
(一)函證的方式;
(二)以往審計或類似業(yè)務的經驗;
(三)擬函證信息的性質;
(四)選擇被詢證者的適當性;
(五)被詢證者易于回函的信息類型。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可采用積極的或消極的函證方式實施函證,也可將兩種方式結合使用。
如果采用積極的函證方式,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被詢證者在所有情況下必須回函,確認詢證函所列示信息是否正確或填列詢證函要求的信息。
如果采用消極的函證方式,注冊會計師只要求被詢證者僅在不同意詢證函列示信息的情況下才予以回函。
第十六條 積極的函證方式提供的審計證據通常比消極的函證方式可靠。當同時存在以下情況時,注冊會計師可考慮采用消極的函證方式:
(一)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評估為低水平;
(二)涉及大量較小的賬戶余額;
(三)預期不存在大量的錯誤;
。ㄋ模]有理由相信被詢證者不認真對待函證。
第四章 函證的實施與評價
第十七條 在實施函證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被詢證者的選擇、詢證函的設計、發(fā)出以及收回保持控制。
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對函證實施過程進行控制;
(一)將被詢證者的名稱、地址與被審計單位有關記錄核對;
(二)將詢證函中列示的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與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核對;
(三)詢證函經被審計單位蓋章后,由注冊會計師直接發(fā)出;
(四)在詢證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審計業(yè)務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回函;
(五)將發(fā)出詢證函的情況記錄于工作底稿;
。⿲⑹盏降幕睾纬晒ぷ鞯赘,并匯總統(tǒng)計函證結果。
第十九條 如果被詢證者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回函,注冊會計師應當直接接收,并要求被詢證者寄回詢證函原件。
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未能收到回函時,應當考慮對重要的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再次函證,或實施替代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二十一條 在評價實施函證和替代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ㄒ唬┖C和替代審計程序的可靠性;
。ǘ┎环马椀脑颉㈩l率、性質和金額;
(三)實施其他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
第二十二條 在評價函證的可靠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對詢證函的設計、發(fā)出及收回的控制情況;
。ǘ┍辉冏C者的勝任能力、獨立性、授權回函情況、對函證項目的了解及其客觀性;
(三)被審計單位施加的限制或回函中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如果有跡象表明收回的詢證函不可靠,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予以證實或消除疑慮。
第二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不符事項是否構成錯報及其對會計報表可能產生的影響,并將結果記錄于工作底稿。
如果不符事項構成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重新考慮所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第二十五條 如果實施函證和替代審計程序都不能獲取會計報表有關認定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追加審計程序。
第二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函證及函證以外的審計程序的實施結果是否為會計報表有關認定提供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yè)務,如涉及函證,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準則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9號
——對財務信息執(zhí)行商定程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對財務信息執(zhí)行商定程序業(yè)務,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zhí)業(yè)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公告。
第二條 本公告所稱對財務信息執(zhí)行商定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接受委托,對特定財務數據、某一會計報表或整套會計報表等財務信息執(zhí)行與特定主體商定的程序,并就執(zhí)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結果出具報告。
本公告所稱特定主體,是指委托人和業(yè)務約定書中指明的其他報告使用人。
第三條 按照委托目的最終確定充分、適當的商定程序是特定主體的責任。
按照本公告和業(yè)務約定書的要求執(zhí)行商定程序,并出具報告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商定程序業(yè)務時應當遵守職業(yè)道德準則,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持應有的職業(yè)謹慎。
第二章 業(yè)務約定書
第五條 在接受委托前,注冊會計師應當與特定主體進行溝通,確保特定主體已經明確理解擬執(zhí)行的商定程序和擬簽訂的業(yè)務約定書的相關條款。
第六條 如果無法與所有特定主體直接討論擬執(zhí)行的商定程序,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采取以下措施:
(一)將擬執(zhí)行的商定程序與特定主體的書面要求相比較;
(二)與特定主體指派的代表討論擬執(zhí)行的商定程序;
(三)查閱特定主體的相關信函和文件;
。ㄋ模┫蛱囟ㄖ黧w提交預定的報告格式。
第七條 如果接受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就約定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業(yè)務約定書。
第八條 業(yè)務約定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心康模
。ǘ┪袠I(yè)務的性質,包括說明執(zhí)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構成審計或審閱,不發(fā)表審計或審閱意見;
(三)擬執(zhí)行商定程序的財務信息;
。ㄋ模┨囟ㄖ黧w的責任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ㄎ澹⿺M執(zhí)行商定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A定的報告格式;
(七)報告分發(fā)和使用的限制。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的報告應當僅限于特定主體按約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 程序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合理制定工作計劃,以有效執(zhí)行商定程序。
第十一條 在執(zhí)行商定程序時,注冊會計師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檢查;(二)監(jiān)盤;(三)觀察;(四)查詢及函證;(五)計算;(六)分析性程序。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執(zhí)行商定程序的過程及結果記錄于工作底稿。
第四章 報告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執(zhí)行商定程序后,以獲取的證據為依據出具報告。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說明執(zhí)行商定程序的財務信息;
。ㄋ模┱f明執(zhí)行的商定程序是與特定主體協商并由其最終確定;
。ㄎ澹┱f明已按照本公告和業(yè)務約定書的要求執(zhí)行了商定程序;
。┱f明執(zhí)行商定程序的目的;
。ㄆ撸┝谐鏊鶊(zhí)行的商定程序;
(八)說明執(zhí)行商定程序的結果;
。ň牛┱f明所執(zhí)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構成審計或審閱,注冊會計師不發(fā)表審計或審閱意見;
。ㄊ┱f明如果執(zhí)行商定程序以外的程序,或執(zhí)行審計或審閱,注冊會計師可能得出其他應報告的結果;
(十一)說明報告僅限于特定主體使用;
(十二)在適用的情況下,說明報告僅與執(zhí)行商定程序的特定財務數據有關,不得擴展到會計報表整體;
(十三)會計師事務所加蓋公章并標明地址;
。ㄊ模┳詴嫀熀灻⑸w章;
(十五)報告日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如果注冊會計師具備專業(yè)勝任能力,且存在合理的判斷標準,可參照本公告對非財務信息執(zhí)行商定程序。
第十六條 本公告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0號
——會計報表審閱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會計報表審閱業(yè)務,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zhí)業(yè)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公告。
第二條 本公告所稱會計報表審閱,是指注冊會計師接受委托,主要通過實施查詢和分析性程序,說明是否發(fā)現會計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企業(yè)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況。
第三條 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guī)的規(guī)定編制會計報表,是被審閱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
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對被審閱單位的會計報表進行審閱,出具審閱報告,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yè)謹慎,合理計劃和實施會計報表審閱工作,獲取充分、適當的審閱證據,以發(fā)現可能存在的導致會計報表發(fā)生重大錯報的情況。
第二章 業(yè)務約定書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了解被審閱單位基本情況的基礎上,考慮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獨立性,初步評估審閱風險,確定是否接受委托。
如果接受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就約定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業(yè)務約定書。
第六條 業(yè)務約定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委托目的;
。ǘ⿲忛喎秶
。ㄈ┍粚忛唵挝还芾懋斁值呢熑闻c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ㄋ模┖灱s雙方的義務;
。ㄎ澹╊A定的報告格式;
。┱f明不能依賴會計報表審閱揭示所有重大的錯誤、舞弊和違反法規(guī)行為;
。ㄆ撸┱f明會計報表審閱并非審計,注冊會計師不發(fā)表審計意見,因此不能滿足使用人對會計報表審計的要求。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本公告和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業(yè)務約定書的要求,確定會計報表審閱的范圍。
第三章 審閱程序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了解被審閱單位情況,制定適當的審閱計劃。
第九條 在制定審閱計劃前,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閱單位的組織結構、會計系統(tǒng)、經營管理情況以及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的性質等。
第十條 在確定審閱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專業(yè)判斷,并考慮以下因素:
(一)在以往會計報表審計或審閱中所了解的情況;
。ǘ┍粚忛唵挝贿m用的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及行業(yè)慣例;
。ㄈ┍粚忛唵挝坏臅嬒到y(tǒng);
(四)被審閱單位管理當局的判斷對特定項目的影響程度;
(五)交易和賬戶余額的重要性。
第十一條 在考慮重要性水平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采用與執(zhí)行會計報表審計業(yè)務相同的標準。
第十二條 會計報表審閱程序一般包括:
。ㄒ唬┝私獗粚忛唵挝患捌渌谛袠I(yè)的情況;
。ǘ┎樵儽粚忛唵挝徊捎玫臅嫓蕜t、會計制度及行業(yè)慣例;
。ㄈ┎樵儽粚忛唵挝坏臅嬒到y(tǒng),以了解其對交易和事項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程序;
。ㄋ模┎樵儠媹蟊碇兴兄匾恼J定;
(五)實施分析性程序,以識別異常關系和異常項目;
。┎殚喒蓶|大會、董事會以及其他重要會議的會議紀要;
。ㄆ撸┎殚啎媹蟊恚源_定其是否遵循了所指明的編制基礎;
(八)獲取其他注冊會計師出具的被審閱單位組成部分的審計報告或審閱報告;
。ň牛┚蛨(zhí)行審閱程序所發(fā)現的問題詢問被審閱單位的相關人員;
。ㄊ┇@取管理當局書面聲明。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查詢可能需要在會計報表中調整或披露的期后事項。
第十四條 如果認為會計報表可能存在重大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追加形成審閱結論所必需的程序。
第十五條 在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或專家的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其工作是否符合會計報表審閱的要求。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將會計報表審閱的執(zhí)行過程及其結果記錄于審閱工作底稿。
第四章 審閱報告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復核與評價審閱證據,形成審閱結論,出具審閱報告。
第十八條 審閱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ㄒ唬祟};(二)收件人;(三)引言段;(四)范圍段;(五)結論段;(六)簽章和會計師事務所地址;(七)報告日期。
第十九條 審閱報告的標題應當統(tǒng)一規(guī)范為“審閱報告”。
第二十條 審閱報告的收件人應當為審閱業(yè)務的委托人。審閱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的全稱。
第二十一條 審閱報告的引言段應當說明已審閱會計報表的名稱、反映的日期或期間以及被審閱單位管理當局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審閱報告的范圍段應當說明以下內容:
。ㄒ唬⿲忛喴罁,即“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0號——會計報表審閱”;
。ǘ⿻媹蟊韺忛喼饕\用查詢和分析性程序;
。ㄈ⿻媹蟊韺忛啿⒎菍徲,與審計相比保證程度較低,注冊會計師沒有實施審計,不對會計報表發(fā)表審計意見。
第二十三條 審閱報告的結論段應當說明,注冊會計師是否發(fā)現會計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企業(yè)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如果發(fā)現會計報表有違反企業(yè)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guī)規(guī)定的重要事項,且被審閱單位拒絕調整,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閱報告的結論段前增設說明段,說明這些事項對會計報表的影響,并形成保留的或否定的結論。
第二十五條 如果審閱范圍受到重要的局部限制,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閱報告中予以說明,并形成保留的結論。
如果審閱范圍受到嚴重限制,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閱報告中指明對會計報表不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證。
第二十六條 審閱報告應當由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標明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第二十七條 報告日期是指注冊會計師完成外勤審閱工作的日期。審閱報告日期不應早于被審閱單位管理當局確認和簽署會計報表的日期。
第二十八條 在出具審閱報告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同時附送已審閱的會計報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會計報表以外其他財務信息的審閱業(yè)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公告辦理。
第三十條 本公告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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