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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審計報告
知識點八、國家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的編審程序
1.審計組起草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
2.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對象意見。被審計對象在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被審計對象在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并由審計人員予以注明。
3.審計組核實被審計對象的書面意見并對審計報告作出必要修改。
4.審計機關業(yè)務部門復核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
審計組報送材料:(6)
審計機關業(yè)務部復核,并提出書面意見:(8)
5.審計機關審理機構審理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
審計機關業(yè)務部門應當將復核修改后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項目材料連同書面復核意見,報送審理機構審理。
審理機構以審計實施方案為基礎,重點關注審計實施的過程及結果,主要審理內容:(6)
審理機構審理后,可以根據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審計組補充重要審計證據;
?。?)對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進行修改。
審理機構審理后,應當出具審理意見書。
6.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
審理機構將審理后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連同審理意見書報送審計機關負責人。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原則上應當由審計機關審計業(yè)務會議審定;特殊情況下,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授權,可以由審計機關其他負責人審定。(與第四章一致)
審計決定書經審定,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決定與審計組征求意見的審計報告不一致并且加重處罰的,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時告知被審計單位、被調查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對于擬作出罰款的處罰決定,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聽證條件的,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聽證程序。
7.簽發(fā)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簽發(fā)后,應送達被審計對象、被處罰的有關責任人員。
8.審計機關依照有關規(guī)定向社會公告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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