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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審計理論與方法
第五章 審計標準、審計證據、審計工作底稿
知識點二、審計標準的特點及選用
一、審計標準的特點
1.層次性
因管轄范圍和權威性大小不同而有不同的層次。最高層次為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其次為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guī);再次是地方立法機關和行政機構制定的地方性法律、法規(guī);然后是被審計單位主管部門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及下達的計劃指標等;最后是被審計單位內部制定的各種規(guī)章制度。
2.時效性
在判斷審計事項是非、優(yōu)劣時應以審計事項發(fā)生時適用的法規(guī)、制度等作為衡量標準,而不能以審計時現行的法規(guī)、制度等作為衡量標準。
3.地域性
審計標準往往受地域的限制,即有的審計標準只在一定地區(qū)內有效。
二、審計標準的選用
應當考慮以下四個方面:
1.審計標準的客觀性
是指審計人員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等作為審計標準是,應以正式文件為準,而不得以報紙、雜志等消息為依據。
2.審計標準的適用性
需要考慮審計標準具有時效性和地域性。
3.審計標準的相關性
審計標準的相關性是指用作審計標準的文件、資料應與審計事項密切相關,必須是可以用來作為衡量審計事項是否真實、合法、有效的標準。
4.審計標準的公認性
標準不一致時,采用權威的和公認程度高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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