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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我國國家審計程序通常包括制定審計項目計劃、審計準備、審計實施和審計終結四個階段。
1、審計機關應根據國家社會和經濟發(fā)展的方針政策,對一定時期的審計工作目標任務、內容重點、保證措施等進行事前安排,作出審計項目計劃。
2、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并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上級審計機關對統(tǒng)一組織的審計項目應當編制審計工作方案,每個審計組實施審計前應當進行審前調查,編制具體的審計實施方案。
3、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xiàn)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
4、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者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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