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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銀行從業(yè)輔導: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0/12/28 09:46:01 字體:

  8.2.1 危害貨幣管理罪

  1.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均為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兩種情況:一是購買假幣;二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假幣換取貨幣。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2.持有、使用假幣罪

  持有、使用假幣罪,是指違反貨幣管理法規(guī),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均為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為年滿十六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注意:購買假幣后使用,以購買假幣罪從重處罰。

  出售、運輸假幣后又使用,以出售、運輸假幣罪和使用假幣罪數(shù)罪并罰。

  8.2.2 破壞銀行管理罪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銀行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主要表現(xiàn)為非法吸收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公眾”是指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包括主體不合法和方式不合法兩種情況。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對象資金的目的,否則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

  2.高利轉貸罪

  高利轉貸罪,是以轉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貸款的管理制度。行為對象是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并將該資金高利轉貸為他人,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具有貸款業(yè)務經營權的金融機構除外。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3.違法發(fā)放貸款罪

  違法發(fā)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guī)定發(fā)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貸款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反國家規(guī)定發(fā)放貸款的行為。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違法向關系人發(fā)放貸款罪中還要求明知是關系人而違法向其發(fā)放貸款。

  4.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數(shù)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存款的管理制度。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5.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

  注意:偽造包括有形偽造和無形偽造兩種,前者是指沒有金融票證制作權的人,假冒他人名義,擅自制造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真實金融票證的假金融票 證。后者是指有金融票證制作權的人,超越其制作權限,違背事實制造內容虛假的金融票證,如銀行工作人員制作虛假的銀行存單交付他人。變造是指沒有權限的人 擅自對真正的金融票證進行加工,改變其數(shù)額、日期等記載事項。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6.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違反規(guī)定而出具金融票據的行為。

  7.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對違法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yè)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guī)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票據的管理制度。

  本罪主觀方面一般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

  8.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

  9.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

  10.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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