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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證券從業(yè)資格考試《證券交易》第四章考點(6)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1/10/17 16:59:55 字體:

  說明:以下考點根據(jù)2010版考試大綱整理

  四、證券經(jīng)紀業(yè)務的禁止行為

  證券市場遵循“三公”原則,禁止任何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虛假陳述等損害市場和投資者的行為。根據(jù)我國《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證券公司在從事證券經(jīng)紀業(yè)務過程中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1.不得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也不得將客戶的資金和證券借與他人,或者作為擔保物或質押物。

  2.不得侵占、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

  3.不得違背客戶的指令買賣證券,或接受代為客戶決定證券買賣方向、品種、數(shù)量、時間的全權委托。

  4.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戶保證交易收益或者承諾賠償客戶的投資損失。

  5.不得為多獲取傭金而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6.不得在批準的營業(yè)場所之外接受客戶委托和進行清算、交收。

  7.不得編造、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散布、泄露或利用內幕信息。

  8.不得從事或協(xié)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9.不得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yè)務。

  10.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11.不得泄露客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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