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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級經濟師考試財政稅收專業(yè)歸納筆記三十七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3/02/26 09:24:32 字體:

  本文主要介紹2013年中級經濟師考試財政稅收專業(yè)知識與實務第八章稅務管理第二節(jié)稅收征收管理的歸納筆記,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3年經濟師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二節(jié) 稅收征收管理

  一、稅收征收管理的形式(了解)

形式
適用范圍
行業(yè)管理(條條管理) 適用于工商戶集中、行業(yè)分工清楚、歸口管理明確的一些城市的稅收征收管理
區(qū)域管理(塊塊管理、分片管理) 適用于大城市和縣城的管理
按經濟性質管理 適合于大中城市和縣城工商業(yè)戶的征收管理
巡回管理 對征收面廣、流動性大、季節(jié)性強、稅源零星分散的納稅人進行征收管理。一般適用于農村和集貿市場的征收管理。
駐廠管理 適用于大型企業(yè)或重點稅源單位的征管

  二、稅款征收的管理

  (一)稅款征收的方式

稅款征收方式
適用范圍
查賬征收 適用于財務會計制度較為健全,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單位
查定征收 賬冊不夠健全,但是能夠控制原材料或者進銷貨的納稅單位
查驗征收 經營品種比較單一,經營地點、時間和商品來源不固定的納稅人
定期定額征收 無完整考核依據(jù)的納稅人

  (二)稅款征收的內容(了解)

  1. 應納稅額的核定

  (1)核定應納稅額的對象

  無賬可查、難以查賬或者申報的計稅依據(jù)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核定應納稅額的方法

 ?、賲⒄债?shù)赝愋袠I(yè)或者類似行業(yè)中經營規(guī)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收入額和利潤率核定;

 ?、诎凑粘杀炯雍侠碣M用和利潤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馨凑掌渌侠淼姆椒ê硕ā?/p>

  采取上款所列一種辦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2. 關聯(lián)企業(yè)的稅收調整制度

  (1)關聯(lián)企業(yè)的認定

  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擁有或者控制關系;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擁有或者控制;在其他利益上具有相關聯(lián)關系。

  (2)關聯(lián)企業(yè)計稅依據(jù)調整方法

 ?、侔凑摘毩⑵髽I(yè)之間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yè)務活動的價格;

 ?、诎凑赵黉N售給無關聯(lián)關系的第三者的轉售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郯凑粘杀炯雍侠碣M用和利潤;

 ?、芷渌侠淼姆椒?。

  稅務機關自該業(yè)務往來發(fā)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yè)務往來發(fā)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3.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的制度

  稅務機關按照規(guī)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xù)費。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

  (三)納稅擔保——預防措施

  1. 納稅擔保的適用對象(熟悉)

  (1)稅務機關有根據(jù)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稅務機關有根據(jù)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之前,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在限期內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2)欠繳稅款的納稅人需要出境的;

  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或者提供擔保。

  (3)納稅人從事臨時經營以及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從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勞務的

  (4)外來經營者需要在本地購買發(fā)票的

  2. 納稅擔保的具體形式(掌握)

  (1)納稅擔保人擔保

  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可以作為納稅擔保人。

  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等國家機關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

  (2)納稅保證金擔保

  從事臨時經營的納稅人以及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從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勞務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責成其提供納稅保證金;對于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納稅人以及欠繳稅款要離境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責成其提供納稅保證金或其他納稅擔保。

  (3)納稅擔保物擔保

  納稅人以自己所擁有的未設置抵押權的財產作為納稅擔保

  (四)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

  1. 稅收保全措施(掌握)——預防措施

  (1)稅收保全措施的內容

  如果納稅人在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情況下,稅務機關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對該納稅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①凍結存款: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執(zhí)行稅收保全措施的物品范圍:個人及其所撫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范圍之內;個人及其所撫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

  (2)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條件

  第一,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

  第二,必須是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限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內。

  2. 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掌握)

  (1)稅收強制執(zhí)行的內容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

  扣繳稅款: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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