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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熟悉: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經(jīng)辦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采用復查和行政復議的方式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申請人與經(jīng)辦機構之間發(fā)生的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申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經(jīng)辦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從申請人知道行政復議權或者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申請人向經(jīng)辦機構申請復查或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頭提出??陬^提出的,接到申請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請求事項、主要事實和理由、申請時間等事項,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申請人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經(jīng)辦機構申請復查的,該經(jīng)辦機構應指定其內(nèi)部專門機構負責處理,并應當自接到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nèi)作出維持或者改變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復查決定。決定改變的,應當重新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
經(jīng)辦機構作出的復查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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