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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路旅客運輸合同要約
1.要約的概念及成立條件
(1)要約的概念
要約是合同訂立必須經(jīng)過的兩個階段之一,依照我國《合同法》,要約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以訂立合同為目的而向?qū)Ψ阶龀龅拿鞔_的意見表示。
(2)要約的成立條件
?、?要約的目的必須是訂立合同。
?、?要約的內(nèi)容應當具體確定。
(3)“要約”與“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如招商廣告、發(fā)宣傳價目表等都是要約邀請。要約邀請只表達了一種愿望,但是沒有提出合同的內(nèi)容。
■在道路運輸合同中,其要約與要約邀請的特別之處,在于要約人往往只能就運輸?shù)钠瘘c和終點等有限條款為意思表示。
2.要約的效力:要約的效力就是要約對要約人、受要約人的約束力。
√要約人:托運人、旅客
√受要約人:承運人
(1)要約生效的時間
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或受要約人了解了要約內(nèi)容時生效。
(2)要約對要約人的效力
√一旦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既受其要約的約束,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
√在受要約人承諾之前,要約人原則上可以撤銷其要約。
(3)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效力
√對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即取得了承諾的資格,但不負擔承諾的義務。
3.道路客運合同中要約的表現(xiàn)形式
(1)先購票、后乘車情況,旅客買票即為要約,旅客為要約人。
(2)先上車,后買票,視情況而定。
對于城市公交運輸:
√認為旅客乘車行為即為要約。
對于長途客運:
√在客車運行途中,旅客招攔車輛行為即為要約。
√在車輛停駛狀況下,經(jīng)承運人許可,旅客登乘車輛,則首先做出明確意思表示的人的行為即為要約。
√未經(jīng)承運人許可,旅客登乘車輛后,旅客或承運人提出購票或要約的意思表示即為要約。
(3)出租車客運,旅客招攔出租車即為要約。
(4)采用取票制的預訂客票情況,旅客取票并付款行為即為要約,預訂行為不是。
(5)采用送票制的預訂客票情況,承運人送票即為要約,預訂行為是預約合同。
(6)包車運輸情況下,旅客填寫“汽車旅客運輸包車預約書”即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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