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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復習:借款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8/29 09:44:37 字體:

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論

  知識點七、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借款合同是轉讓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

  2.借款合同的標的是貨幣。

  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在我國,借款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也可以不約定利息。

  二、借款合同的形式

  借款合同一般采用書面形式,自然人可以約定訂立口頭借款合同。

  三、借款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 借款人的權利

  按照約定的日期、數(shù)額取得借款的權利;借款期限屆滿申請展期的權利等。

  (二)借款人的義務

  1.提供擔保的義務。

  2.提供相應業(yè)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真實情況的義務。

  3.接受貸后檢查的義務。

  4.按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義務。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5.按約定支付利息的義務。

  如果當事人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又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或者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確定的,借款人應按照以下規(guī)定向貸款人支付利息:(1)借款期限在1年以內的,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2)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6.按期返還借款的義務。

 ?。?)有約定按約定。

  (2)對借款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達成補充協(xié)議;也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的有關條款和金融業(yè)的交易習慣確定借款返還的期限。

  (3)如仍不能確定借款返還期限的,應視為不定期借款。此時,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借款,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

  (三)貸款人的權利

  1.要求對方按照約定支付利息和返還貸款的權利;

  2.要求對方提供貸款擔保和財務真實狀況的權利等。

  貸款人的權利可以參考借款人的義務。

 ?。ㄋ模┵J款人的義務

  1.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義務。

  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2.按照約定的日期、數(shù)額提供借款的義務。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shù)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shù)額支付利息。(not實際)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實踐合同

  3.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貸款利率上下限確定借款利率的義務。

  4.接受借款人申請展期的義務。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展期需要經過擔保人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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