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論
知識點七、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借款合同是轉讓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
2.借款合同的標的是貨幣。
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在我國,借款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也可以不約定利息。
二、借款合同的形式
借款合同一般采用書面形式,自然人可以約定訂立口頭借款合同。
三、借款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 借款人的權利
按照約定的日期、數(shù)額取得借款的權利;借款期限屆滿申請展期的權利等。
(二)借款人的義務
1.提供擔保的義務。
2.提供相應業(yè)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真實情況的義務。
3.接受貸后檢查的義務。
4.按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義務。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5.按約定支付利息的義務。
如果當事人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又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或者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確定的,借款人應按照以下規(guī)定向貸款人支付利息:(1)借款期限在1年以內的,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2)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6.按期返還借款的義務。
?。?)有約定按約定。
(2)對借款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達成補充協(xié)議;也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的有關條款和金融業(yè)的交易習慣確定借款返還的期限。
(3)如仍不能確定借款返還期限的,應視為不定期借款。此時,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借款,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
(三)貸款人的權利
1.要求對方按照約定支付利息和返還貸款的權利;
2.要求對方提供貸款擔保和財務真實狀況的權利等。
貸款人的權利可以參考借款人的義務。
?。ㄋ模┵J款人的義務
1.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義務。
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2.按照約定的日期、數(shù)額提供借款的義務。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shù)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shù)額支付利息。(not實際)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實踐合同
3.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貸款利率上下限確定借款利率的義務。
4.接受借款人申請展期的義務。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展期需要經過擔保人書面同意。
Copyright © 2000 - odtgfuq.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