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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資產(chǎn)評估師考試《經(jīng)濟法》復習:法律責任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2/08/22 11:15:37 字體:

第十章 拍賣法律制度

  知識點四、法律責任

  一、委托人的責任

  委托人違反規(guī)定,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委托人處拍賣成交價30%以下的罰款。

  二、拍賣人的責任

  1.拍賣人明知委托人對拍賣的物品或者財產(chǎn)權利沒有所有權或者依法不得處分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未經(jīng)許可登記設立拍賣企業(y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3.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拍賣人給予警告,可以處拍賣傭金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4.違反《拍賣法》關于傭金比例的規(guī)定收取傭金的,拍賣人應當將超收部分返還委托人、買受人。物價管理部門可以對拍賣人處以拍賣傭金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5.拍賣人、委托人違反規(guī)定,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于委托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托人追償。但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zhèn)位蛘咂焚|(zhì)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為1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6.拍賣人與競買人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拍賣無效,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參與惡意串通的拍賣人處最高應價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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