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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票據法律制度
知識點九、匯票的從票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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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記載事項
絕對記載事項 | (1)背書人簽章 (2)被背書人名稱 |
相對記載事項 | 背書日期: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
不得記載的事項 | (1)條件背書:背書不得附條件。 背書附條件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背書有效。 (2)部分背書: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
2.禁止背書
(1)出票人禁止背書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匯票不得轉讓;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將出票人作禁止背書的匯票轉讓的,該轉讓不發(fā)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兌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 √
A→B→C
?。?)背書人禁止背書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 √
A→B→C→D
3.背書連續(xù)
背書連續(xù)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解釋】背書連續(xù)是指轉讓背書連續(xù),而不包括非轉讓背書在內。
【鏈接】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xù);如果背書不連續(xù)的,付款人可以對一切持票人進行抗辯。
4.非轉讓背書
委托收款背書 | 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 代理關系,被背書人只是代理人 |
質押背書 | 在背書人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并從票據金額中按擔保債權的數(shù)額優(yōu)先得到償還;如果背書人履行了所擔保的債務,被背書人則必須將票據返還背書人 | 擔保關系,被背書人取得質權人地位 |
5.法定禁止背書
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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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效力:付款人承兌匯票后,作為匯票承兌人,便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2.承兌方式: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
見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個月提示承兌 |
見票即付 | 無需提示承兌 |
【補充】匯票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
3.付款人的程序:
付款人應當在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拒絕承兌。
4.承兌附條件:承兌不得負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鏈接]背書附條件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背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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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記載事項
必須記載事項 | (1)表示“保證”的字樣; (2)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3)保證人簽章 |
相對記載事項 | (1)被保證人的名稱:未記載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2)保證日期:未記載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
2.保證附條件: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鏈接1】背書附條件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背書有效。
【鏈接2】承兌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3.效力: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
4.責任: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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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付款:匯票的承兌人或付款人無條件履行付款義務,消滅票據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行為。
2.提示付款期:
(1)商業(yè)匯票:匯票到期日起10日。
(2)銀行匯票:匯票出票日起1個月。
【補充】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做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xù)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3.程序: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xù),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匯票金額為外幣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匯價,以人民幣支付,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追索權的行使
1.行使追索權的實質要件
?。?)到期被拒絕付款時
(2)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賲R票被拒絕承兌的;
?、诔袃度嘶蛘吒犊钊怂劳?、逃匿的;
?、鄢袃度嘶蛘吒犊钊吮灰婪ㄐ嫫飘a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
2.行使追索權的形式要件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還要同時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或者其他合法證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3.行使追索權的通知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
未按照前述規(guī)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鏈接1】持票人逾期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鏈接2】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xù)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4.受追索人的確定
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5.追索權的標的
(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被追索人依照規(guī)定清償后,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已清償?shù)娜拷痤~;
?。?)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3)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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