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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預習:留置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1/14 08:51:37 字體:

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九、留置權

  (一)留置權的概念及特征

  1.定義: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往往因為某合同),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扣下財產),并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抵押的標的是動產或不動產;質押的標的是動產或權利

  2.留置權的特征:

  (1)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

  抵押和質押是約定

 ?。?)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是基于合法關系取得的;

  (3)該動產與債權人的債權具有牽連關系,即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注意]比如承攬、運輸、保管、倉儲、行紀合同中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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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2.除另有規(guī)定外,占有的動產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3.債權已屆清償期且債務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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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2.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抵押期間孳息歸抵押人。質押期間孳息歸質權人。

  (四)留置權的實現

  1.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總結:給期限(有約定按約定,沒約定2個月以上)→折價變賣優(yōu)先受償

  2.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總結:留置權>抵押權或者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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